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国控城市站
(1)监测范围:21个市(州)共计94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频次: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行。
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 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 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由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
(6)信息发布:实时发布监测数据,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于12时前发布监测日 ,并同步推送省环境信息中心。省总站每月编制21个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告,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排名 告(含word电子版,以下同)上 省生态环境厅。
2.省控城市站
(1)监测范围:县级及以上城市,共计158个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频次: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城市省控站监测为省级事权,由省总站招标确定运行单位开展社会化运行、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进行监管、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条件保障。原直管站委托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进行运行条件保障。
(7)信息发布:实时发布监测数据,省总站于12时前发布监测日 ,并同步推送省环境信息中心。
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每月编制监管 告,上 省总站。省总站每月编制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 告和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 告,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 告(含电子版)上 省厅。
(8)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质控工作。
(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1.国家区域站
(1)监测范围:眉山龚村、德阳通山、广安翠湖、内江新桥
(2)监测项目:
眉山龚村站: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德阳通山、广安翠湖、内江新桥站: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频次: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国家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总站委托市(州)监测站承担日常运行。
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按国家总站要求格式编写年度区域(农村)环境质量 告,在2020年1月31日前 送省总站、国家总站。
(6)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关于做好国家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O3量值传递工作的通知》(总站气字〔2018〕136号)、《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总站气字〔2018〕001号)开展质控工作。
2.省控区域(农村)站
(1)监测范围:金堂淮口、郫县唐昌、罗江白马关、广汉三川、游仙仙海、朝天清风峡、利州龙潭、嘉陵西兴、阆中河溪、雨城孔坪、天全大田、都江堰紫坪铺、巴州恩阳、射洪太和、蓬溪赤城湖(共15个)。
(2)监测项目: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监测频次: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省控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为省级事权,由省总站招标确定运行单位开展社会化运行、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进行监管。
实时发布监测数据,省总站12时前发布监测日 ,并同步推送省环境信息中心。
省总站结合国家区域站监测数据编制全省农村环境空气质量 告,在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省厅 送上季度 告(含电子版),在2020年1月31日前向省厅 送年 。
(6)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关于做好国家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O3量值传递工作的通知》(总站气字〔2018〕136号)、《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总站气字〔2018〕001号)开展质控工作。
(三)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海螺沟国家背景站
2.监测项目: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黑碳(七波段);降水量、电导率、pH、主要阴阳离子;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
3.监测频次:自动监测项目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湿沉降监测在降雨时期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海螺沟空气背景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总站委托省总站承担日常运行。
省总站在2020年1月31日前编写完成年度空气背景环境质量 告(含电子版)送省厅与国家总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关于做好国家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O3量值传递工作的通知》(总站气字〔2018〕136号)、《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第三版)》(总站气字〔2018〕330号)开展质控工作。
(四)空气质量综合监测
1.监测范围:交大综合站。
2.监测项目:视仪器配置监测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苯系物、甲烷、非甲烷总烃、边界层高度、水溶性离子等。
3.监测频次: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空气质量综合监测为省级事权,由省总站负责运行。
5.数据 送:数据用于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 及污染状况综合分析。省总站在2020年1月31日前向省厅 送年 (含电子版)。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质控工作。
(五)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全省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
2.监测项目: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频次: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酸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市(州)监测站开展监测。
5.数据 送: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于每月2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 送上月数据和 告到省总站,省总站于每月15日前(含15日)通过国家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 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省总站于次月15日前编制酸雨月 (含电子版) 送省厅。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开展质控工作。
(六)颗粒物组分 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成都。
2.监测项目:
常规点位监测项目:PM2.5中的元素碳、有机碳;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等);PM2.5中的无机元素(包括硅、锑、砷、钡、钙、铬、钴、铜、铁、铅、锰、镍、硒、锡、钛、钒、锌、钾、铝等)或大气颗粒物垂直分布(详见2019年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方案)。
3.监测频次: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省总站负责成都市监测活动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国家总站组织省总站开展质控监督检查,对运维情况和标准物质溯源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监测范围:成都市川大超级站。
2.监测项目:手工监测共计117种VOCs物质。包括(1)57种PAMS物质:乙烯、乙炔、乙烷、丙烯、丙烷、异丁烷、正丁烯、正丁烷、顺-2-丁烯、反-2-丁烯、异戊烷、1-戊烯、正戊烷等57种VOCs物质;(2)13种醛、酮类物质:甲醛、乙醛、丙烯醛、丙酮、丙醛、丁烯醛、甲基丙烯醛、2-丁酮、正丁醛、苯甲醛、戊醛、间甲基苯甲醛、己醛;(3)其他47种VOCs:二氟二氯甲烷、一氯甲烷、1,1,2,2-四氟-1,2-二氯乙烷、氯乙烯、丁二烯、一溴甲烷、氯乙烷、1,1-二氯乙烯、1,2,2-三氟-1,1,2-三氯乙烷、二硫化碳、异丙醇等47种VOCs物质。
3.监测频次
(1)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至少1组监测数据,包含表3中的57种VOCs(PAMS物质),有条件的应增加监测项目至117种物质(仅使用FID检测器的自动监测系统,可暂不测定甲醛,但须开展甲醛手工监测)。
(2)手工监测
自收到本监测方案起1个月内开展监测,直到2019年12月。
手工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及加密监测,常规监测频次为1次/6天,加密监测频次为8次/天。在O3污染最重的月份里选择1个预测降水少的时间,开展连续10天的加密监测;有自动系统的点位不开展加密监测。
罐采样方式和采样管采样方式两种采样方式的采样时间及频次分别见表1。采样管采样方式主要采集表2所列的目标物,罐采样方式主要采集表3、表4所列的目标物。
4.工作方式
5.数据 送
手工监测:成都市站于当月10日前通过国家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 送上月的监测数据 表及分析 告给省总站、国家总站,省总站于15日前将监测数据 表和分析 告(含电子版) 省厅。手工VOCs监测结果 送同时,也应 送采样点(邻近)自动监测点位NO、NO2、CO、O3和气象参数等自动监测数据。邻近点位开展气态亚硝酸(HONO)、过氧乙酰硝酸酯(PANs)、紫外辐射强度、光解速率等监测的,也应 送相关监测数据。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开展质控工作。
(八)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监测站与超级站数据联
1.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站联
按照《关于开展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大气超级监测站数据联 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198号)、《关于印发<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大气超级监测站数据联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总站综字〔2018〕486号)和新的数据联 工作要求(另行通知),继续开展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成都市大气超级监测站数据联 工作,2019年10月底前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直传国家总站。
2.数据联 工作考核
生态环境部定期对各省级、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站)监测数据联 及 送情况组织考核,考核情况由生态环境部不定期通 。
(九)环境空气质量预
1.预 范围:西南区域预 中心开展西南区域空气质量形势预 ,省总站开展省域空气质量形势预 ,21城市开展城市空气质量预 。
2.预 内容:
(1)西南区域
每半月开展未来15天区域内分区空气质量形势预 。
(2)省级
未来7天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范围、AQI范围和首要污染物。
(3)城市
未来7天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范围、AQI范围和首要污染物。
(4)重点区域
成都平原、川南片区、川东北片区未来7天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范围、AQI范围和首要污染物。
3.预 发布:西南区域中心、省总站和21城市预 部门于每日下午15:00前,在国家总站数据平台-全国空气质量预 信息发布系统上填 发布信息。
4.预 会商:西南区域中心、省总站和21城市适时开展重污染过程、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等预 联合会商,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供预 技术支持。
5.预 评估:每月开展全省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预 成效评估,并于次月15日前将预 评估结果形成 告,并 送省厅。每月开展西南区域24、48、72小时区域预 成效评估,并于次月2日前将预 评估结果发送至国家总站预 中心邮箱fore@cnemc.cn。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1.国控断面
(1)监测范围:国控断面以《“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为准,监测范围为96个断面,包括79个考核断面和17个趋势断面。
(2)监测项目:
(1)现场监测项目
河流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和电导率。
湖库点位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透明度。
(2)实验室分析项目
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湖库点位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叶绿素a。
(3)趋势科研断面除根据断面类型监测相应的现场和实验室项目外,加测粪大肠菌群项目。
(3)监测频次:每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断面的采样、送样工作;每月18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4)工作方式:国控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总站统一运行管理。其他类型断面由市(州)生态环境局辖区内市(州)监测站(中心站)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并按原有模式 送相关监测结果。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开展质控工作。
(6)数据 送:
①采测分离断面
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市(州)监测站(中心站)于每月18日前,通过该系统上 监测分析结果,实行数据直 (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②非采测分离断面
监测数据填 和修约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
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出现水质异常,处置程序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其他类型断面参照执行。
2.省控断面
(1)监测范围:省控水质监测断面以及湖库点位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四川省省控地表水和重点湖库水质监测点位的通知》(川环函〔2016〕830号)和《关于新增省控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的通知》(川环函〔2017〕1584号)为准,监测断面共计109个,包括76个河流监测断面和33个重点湖库点位。
(2)监测项目: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以及流量、电导率。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频次: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工作方式: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为省级和地方共同事权,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市(州)监测站(中心站)开展监测工作。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开展质控工作。
(6)数据 送:
市(州)监测站(中心站)每月15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 送所有省控断面(点位)监测的水质监测数据及 告。
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若断面水质异常,市(州)监测站(中心站)及时进行复核,并及时 告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总站,由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结果 省总站。
(7) 告 送:省总站在接收国家总站公布的采测分离数据后及时对各市(州)公布,各市(州)监测站(中心站)在省总站每月公布采测分离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地表水(包含国控和省控断面)月 ,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 送至省总站。
省总站在国家总站每月公布采测分离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地表水(包含国控和省控断面)月 (含电子版) 送省厅、国家总站。
3.岷、沱江流域及重点区域地表水加密监测
(1)监测范围:监测断面以《关于调整开展岷沱江流域及重点区域河流地表水断面加密监测的通知》为准,共计72个河流断面。
(2)监测项目: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3)监测频次:
沱江流域河流地表水断面:每月监测3次,1-10日监测一次;11-15日监测一次;21-25日监测一次。
其他河流地表水断面:每月监测2次,1-10日监测一次;21-25日监测一次。
(4)工作方式: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市(州)监测站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与国家同步监测的方式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开展质控工作。
(6)数据 送:
市(州)监测站(中心站)每月12日、17日(沱江流域)、27日前将监测数据电子版、纸质扫描版按照固定格式 送至scemc_zhs@schj.gov.cn邮箱。
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若断面水质异常,各市(州)监测站及时进行复核,并及时 告市(州)生态环境局和省总站,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核查,结果 省总站。
(7) 告 送:省总站在接收各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 送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编制四川省岷、沱江流域及重点区域地表水监测专 (含电子版) 省厅。
(二)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
1.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
(1)监测范围:2018年纳入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共计84个)。
(2)监测项目:为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备的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叶绿素a、藻密度、VOCs、生物毒性、粪大肠菌群和重金属等。
(3)监测频次: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调整至1小时监测一次。
(4)工作方式: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负责运行。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 络通讯、采水系统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涉及站房租金、电费、 络通讯费、基础保障等费用支出的,由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或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2.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
(1)监测范围:寿溪河水磨、邓关、爱民桥、黎明村、紫坪铺水库、淮口、清江大桥、井岗桥、龙溪河河口、茫溪大桥、开建桥、金牛河口、眉山白糖厂、桥江桥、思蒙河口、董坝子、松江、青龙、老南桥、天仙镇大佛寺渡口、华严寺、九曲河大桥、临江寺、巷子口、化工园区、双龙桥、黎家乡、赛龙、方洞、沙溪口、彩虹桥、发轮河口、顺河场、银山镇、高寺渡口、平坦镇晒鱼村、郪江口、老池、琼江大安、南广镇、越溪河口、釜沱口前、怀德渡口、双河口,共44个。
(2)监测项目:视各站配备仪器监测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叶绿素a和流量,还包括安装于八庙沟和昔街大桥两个国考水站的在线ICP-MS和重金属。
(3)监测频次:至少每4小时进行1次采样分析,根据需要增加频次。
(4)工作方式:省控水质自动监测为省级事权,由省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运行保障和运行监管,市(州)监测站可从水站监管资金中开支运行保障费用。
通过省 平台实时发布监测数据,省总站每周二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 ,在省总站 站发布,并上 省厅(含电子版)。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2019年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实施方案》、《四川省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细则(试行)》(川环监站〔2017〕33号 )、《四川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试行)》。
(三)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监测方案另行印发。
(四)水环境质量预 预警
由省总站开展未来两天全省28个断面的水环境质量预 预警工作。2019年底前形成未来七天全省87个国考断面的水环境质量预 预警能力。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手工监测
1.市(州)、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市(州)、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名单见附1、附2)。
(2)监测项目:
①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水质全分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109项分析。
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指标,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水质全分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93项分析。
(3)监测频次
①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②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4)工作方式: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开展监测工作。
建立地表水饮用水源109项指标和地下水饮用水源93项指标全分析区域协作机制。全省具有上述指标全分析能力的市(州)监测站按照就近和工作量大小的原则,帮助不具备全分析能力的地方环境监测站完成全分析(没有分析能力的项目)任务。
具体安排如下:省总站帮助阿坝州和甘孜州站,成都站帮助雅安站,自贡站帮助眉山站,攀枝花站帮助凉山州站,泸州站帮助遂宁站,绵阳站帮助德阳站,广元站帮助巴中站,内江站帮助资阳站,南充站帮助达州和广安站,宜宾站帮助乐山站。
测试经费已在省级运行费中给具备全分析能力的监测站安排预算,不再收取测试费用。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数据 送:
①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
②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
常规监测数据及评价 告: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县(市、区)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并编写季 ,并于3、6、9月及12月25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省总站 送本季度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 告;在7月15日及2020年1月15日前向省总站 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数据及 告。
省总站按时编制全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 、年 (含电子版)上 省厅。
③数据填 格式及要求:
监测数据填 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 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 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及时 告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总站,由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向省厅和国家总站、省总站 送超标原因分析。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政府划定的所有在用乡镇饮用水源地(含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
(2)监测项目:
①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22项,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工作方式: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质控工作。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资阳老鹰水库、内江苏家湾、自贡双溪水库、雅安三水厂、遂宁桂花、眉山黑龙滩、广安西来寺、南充清泉寺、巴中大佛寺、资中重龙镇、广元西湾水厂、郫县三道堰、达州罗江、泸州五渡溪、攀枝花 体楼、西昌关坝堰和德阳人民渠,共17个。
2.监测项目:视仪器配置情况监测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高氯酸盐和生物毒性等。
3.监测频次:至少每4小时进行1次采样分析,根据需要增加频次。
4.工作方式:省控饮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为省级事权,省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行,省总站委托市(州)监测站(中心站)负责运行保障和运行监管,市(州)监测站可从水站监管资金中开支其运行保障费用。
6.信息发布:通过省 平台实时发布监测数据。省总站于每周星期二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 ,在省总站 站发布,同步推送给省环境信息中心,并上 省厅(含电子版)。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2019年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实施方案》、《四川省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细则(试行)》(川环监站〔2017〕33号 )、《四川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试行)》。
四、声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范围
21个市(州)及183个县(市、区)级城市。
(二)监测项目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三)监测频次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 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四)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五)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总站组织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工作,省总站组织开展本辖区声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工作。
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必须说清变动原因,经本级生态环境局审批后由省级生态环境厅(局) 生态环境部备案,国家总站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要求更新声环境监测数据库中点位信息。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点位。
备案时间:功能区点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上 数据之前,区域和道路点位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
(六)数据 送
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一)国家土壤环境监测 土壤环境例行监测
1.监测范围:国家土壤环境监测 基础点(四川省点位共计769个)。
2.监测项目:0~20cm表层土壤样品,监测指标如下:
(1)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2)无机污染物
砷、镉、铬、铜、汞、镍、铅、锌等8种元素的全量。
(3)有机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
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 h)蒽和苯并(g,h,i)苝】。
3.监测频次: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工作。
4.工作方式: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由中央财政保障经费。全部点位由国家总站统一组织开展监测,委托省总站开展土壤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等工作,六个国家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协助完成部分任务。省总站可委托省内有土壤监测能力的市(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土壤监测相关工作。
5.数据 送:2019年10月底前,省总站将监测数据上传至总站“业务系统”,11月30日前向省厅和国家总站提交我省监测 告。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承担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机构要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内部质量控制执行国家总站《国家环境监测 质量体系 件》和《2019年国家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等的要求,国家总站组织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根据工作任务编写质量管理 告,11月30日前由省总站统一 送国家总站。
(二)四川省土壤环境监测 土壤环境试点监测
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发 通知。
(三)污染企业(区域)和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的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
1.监测范围:德阳市
核实德阳市污染源企业监测清单、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清单。
试点监测时,充分利用污染企业已有测井,不新建测井;本着可操作性原则,选择可以采样的监测点位进行试点监测;原则上,已经开展地下水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企业全部纳入试点监测;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选择市、县两级在用水源地进行试点监测。
污染企业地下水监测(污染企业自行开展):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企业(区域)及其周边已建成的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开展监测。
污染企业地下水监督性监测:根据德阳市内有地下水监测井污染企业的数量,至少选择5%测井,开展监督性监测。
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在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保护内已建成的地下水开采井(非取水口)、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2.监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22项指标。根据污染源特征,污染企业地下水可增加监测与污染源生产和排放有关的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
污染企业自行开展地下水监测,常规指标每年监测1次,特征污染指标每个季度监测1次。
污染企业地下水监督性监测,每年监测1次。
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每半年开展1次。
4.工作方式: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德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监测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监测,可自行或委托不超过两家环境监测机构完成全部监测任务,且本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换,污染企业对监测结果和数据质量负责,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德阳市站负责本区域内污染源周边地下水水质监督性监测工作和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地下水水质监测;地下水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已建成的取水井开展监测。
5.数据 送:
3月25日前,德阳市完成各项调查核实,建立试点监测对象信息清单,完成试点监测方案,并 备省厅及省总站。3月30日前省总站 备国家总站。
10月31日前,德阳市站向省总站 送企业监督性监测和保护区水质监测数据及 告。2019年11月底前,省总站将企业监督性监测和保护区水质监测数据和 告(含电子版) 送省厅、国家总站,邮箱:turangshi@cnemc.cn。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
六、生态监测
(一)生态状况监测
1.监测范围:全省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
2.监测项目:遥感监测项目为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其他项目为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情况等。
3.工作方式: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总站委托省总站和相关技术单位开展。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内部质量控制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和《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补充方案》(总站生字〔2017〕350号),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
5.数据 送:10月份 送地面核查相关数据和 告,2020年3月份 送解译及其他相关数据(由相关技术单位提交)和 告,同时 送省厅(含电子版)。
(1)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省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质控检查结果,包括2019年现状解译数据质控,2018~2019年动态解译数据质控。数据格式:coverage。
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质控检查结果。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 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 告。
其他数据包括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
根据本省的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选择生态功能区评价相关指标、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相关指标、其他专题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以及 告等。
(3)省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告。
(二)生态地面监测
1.监测范围:龙门山区亚热带高山针叶林生态系统,具体监测地点为四川省唐家河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
2.监测项目:森林典型生态系统的生物要素、环境要素以及景观格局等内容。
3.监测频次:
(1)陆地植物群落监测:每年1次,5月至10月采样;乔木层每3至5年1次。
(2)环境要素监测:原则上水、空气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国家或省级例行监测同步;气象要素观测与监测区域或周边自动气象站同步。
(3)景观格局监测:全年1次,与陆地生物要素监测同步。
4.工作方式:生态环境地面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总站委托省总站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内部质量控制执行《2019年生态地面监测补充方案》(另行通知),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
6.数据 送:11月底前,省总站将监测 告(*.doc)和监测数据(*.xls)统一命名为“2019年四川省生态地面监测 告或数据”(含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 送省厅与国家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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