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燃气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1总则

为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防止和减少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及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燃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导则。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

2基本要求

2.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以风险管理、隐患排查为基础,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2.2坚持持续改进。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导则的要求,结合企业特点,定期开展安全自查,补足管理上的缺陷;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3实施定期评价。按照《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对投产运行的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定期开展评价。当燃气系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3管理内容

3.1安全基础管理

3.1.1经营主体合法性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并签订协议。涉及燃气充装业务的,应取得气体充装许可证,充装业务应符合充装许可范围。

*燃气经营活动符合《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无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超有效期经营等行为。

3.1.2组织机构及职责

3.1.2.1组织机构

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宜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组织 络。按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相关会议纪要应按要求进行保存。

3.1.2.2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人员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

企业应逐级分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各级人员应掌握并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3.1.3目标及考核

3.1.3.1目标

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目标。

3.1.3.2考核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应层层分解落实;并对分解的目标进行考核。

3.1.4安全费用及保险

3.1.4.1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应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宣传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4)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1.5制度建设

建立本单位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清单。清单应该包括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客户服务、消防安全等。

3.1.5.2制度制定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2)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3)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4)安全投入管理;(5) 件、记录和档案管理;(6)安全教育培训管理;(7)班组安全活动;(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9)安全风险管理;(10)隐患排查治理;(11)消防安全管理;(12)应急管理;(13)事故管理;(14)燃气事故统计分析;(1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16)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7)特种设备管理;(18)燃气质量管理;(19)燃气场站运行管理;(20)燃气管 运行管理;(21)燃气供应调度管理;(22)自动化控制和信息设备管理;(23)用户燃气设施管理;(24)用户燃气安全检查;(25)燃气安全宣传;(26)危险作业管理;(27)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2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29)安全警示标志管理;(30)安全生产奖惩管理;(31)变更管理;(32)相关方安全管理;(33)安全生产 告。

3.1.5.3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和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编制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包含总体工艺流程、设备设施操作、作业环境管理等,应细化明确操作步骤、操作要求、控制指标参数、应急处置等的操作规定。

3.1.5.5 档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安全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主要安全生产 件、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整治记录、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检验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人员资格资质证书、相关方信息、应急演习信息、事故管理记录、场站管 运行记录、用户安全检查记录、“三同时”记录、天然气加臭记录、安全投入记录等。

3.1.6安全教育培训

3.1.6.1教育培训管理

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1.6.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核日期前,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

3.1.6.3从业人员

企业应对新员工进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时间应符合规定要求,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资料。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燃气企业运行、维护、抢修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核日期前,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做好复审。

3.1.6.4外来人员

企业应对进入企业生产工艺区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3.1.7安全生产信息化

建设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3.1.8变更管理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设备、仪表、电气、材料、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更进行规范管理。

企业应在变更前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3.1.9投运管理

3.1.9.1验收 告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3.1.9.2投运方案

燃气设施投运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应经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批准方案予以实施。

3.1.9.3安全设施设置检查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3.1.10建设工程资质管理

3.1.10.1设计资质管理

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

3.1.10.2建设资质管理

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

3.1.10.3监理资质管理

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监理。

3.2安全风险与隐患管理

3.2.1安全风险管理

3.2.1.1风险辨识

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价。对于设备设施,宜选用安全检查表法(简称SCL)进行辨识;对于作业活动,宜选用工作危害分析法(简称JHA)进行辨识。

3.2.1.2风险评价

设备设施风险评价宜选择风险矩阵分析法(LS);作业活动宜选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进行评价。

3.2.1.3风险管控措施

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风险管控措施应综合考虑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

3.2.1.4风险分级管控

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企业要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上级机构管控的风险,下级机构应同步实施管控,逐级落实具体措施。 企业选择适当的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分级后,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相关 件要求,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实施分级管控。

3.2.1.5风险清单

3.2.2安全评价

3.2.2.1安全自评价

燃气系统在投运后定期进行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按照《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可由企业进行自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3.2.2.2法定安全评价

涉及行政许可的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3.2.3隐患排查治理

3.2.3.1事故隐患排查

企业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频次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出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企业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

3.2.3.2事故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企业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一般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3.2.3.3验收与评估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重大隐患事故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验收,或者委托专家、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验收。未验收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或投入使用。

3.2.3.4 信息记录、通 和 送

企业应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向从业人员通 。

企业应运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 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事故隐患排查、 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 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2.4重大危险源管理

3.2.4.1 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应依据GB 18218等有关标准、 件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

3.2.4.2登记建档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3.2.4.3监控与管理

企业应设置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AQ 3035的技术要求。

3.3现场管理

3.3.1运行管理

3.3.1.1工艺参数

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工艺参数表,应与操作规程中的工艺控制指标一致。

3.3.1.2运行管理

填写岗位操作记录,对运行工况定时进行监测、检查,并及时处置工艺 警并记录,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有操作、交接班、巡检记录。

严禁出现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对异常工况处置应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3.3.1.3安全设施设置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GB50183相关规范要求:

(1)防火间距;

(2)罐组总容、罐组布置、罐组内储罐数量及布置;

(3)防火堤及隔堤;

(4)放空或转移;

(5)液位 警、快速切断;

(6)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在同一罐区,应设置隔堤。

警连锁功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要求,各种 警连锁系统应完好有效。

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工艺和安全的要求设置放散和切断装置,装置应完好。

3.3.2设备设施管理

3.3.2.1建立台帐

对调压设施、压缩机、储罐、工艺管道、阀门等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建立设备设施台帐或档案。

3.3.2.2标识标志

站内阀门应悬挂开关标志。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3.3.2.3特种设备管理

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检验周期:固定式压力容器首次检验后的周期按照相关规范执行;压力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3.3.2.4采集与监控系统

应对燃气输配系统设置采集与监控系统,监控和 警设备应设置有值班人员的场所,配备可靠性较高的不间断电源和后备电源。

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

3.3.2.5天然气加臭

按照规范设置加臭装置,加臭剂的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3.2.6检维修管理

应制定计划,做好预防性维修、检测,有检维修记录。

3.3.2.7设备一致性

站内设备(设备数量、布置等)应与竣工资料一致。

3.3.2.8安全附件

企业应建立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设施记录台账。

安全阀应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3.2.9设备设施拆除 废

对于停止运行、 废的设备设施,企业应及时进行处置。暂时没有处置的 废管道应采取安全措施、继续对其进行管理,并应与在运行的室外管道及室内管道进行有效隔断, 废的室外及室内管道在具备条件时应予以拆除。

3.3.3电气安全管理

3.3.3.1防雷防静电管理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防静电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并出具检测 告。

3.3.3.2电工资质管理

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3.3.3电气设备防范设施

电气设备防范设施与室外相通的窗、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等小动物进入的 罩。

3.3.3.4备用电源管理

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 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 30min。对备用电源进行维护、检查,使其应处于可靠状态。

3.3.4仪表管理

3.3.4.1仪表及控制系统

设置控制室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仪表;当仪表安装在控制室的相邻房间内时,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3.3.4.2仪表运行维护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器仪表台账;对设备设施及管道的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仪表应定期进行巡检巡查,观察并记录相应参数,巡检工作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相关要求。

仪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仪表外观应完好,无油污、无腐蚀锈迹等现象;

(2)仪表应在检定周期内;(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仪表,检定周期压力表不超过6个月,温度计不超过1年,温度变送器、压力变送器不超过1年,气体流量计不超过2年。)

(3)仪表的读数应在工艺操作要求范围内。

(4)仪表与被测量设备之间的阀门应全开。

(5)压力、流量监测,泄漏检测,防爆风机,技防监控等自控系统应完好有效。

3.3.4.3气体检测 警管理

建立可燃气体 警器台账,可燃气体检测 警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警器设置维护应符合《城镇燃气 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 146)。

3.4作业安全管理

3.4.1作业许可

3.4.1.1作业许可管理

企业应对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建立管理制度,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分级批准手续。

3.4.1.2作业方案编制

作业前应编制作业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作业步骤、风险辨识、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安全监护等内容。

3.4.2作业前管理

3.4.2.1安全交底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3.4.2.2作业前安全检查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形成安全检查记录。

3.4.3安全协议

3.4.3.1交叉作业安全协议

同一作业区域内由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3.4.3.2相关方安全协议

企业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3.4.4相关方管理

企业应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查监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

企业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

3.5管道安全管理

3.5.1禁止行为

3.5.1.1管道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3.5.1.2管道管理

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建设施工行为,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执行。

3.5.2系统管理

3.5.2.1电子档案管理

企业建立管道的运行、维护和抢修资料,并应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宜采用电子 档管理。

3.5.2.2 GIS系统

宜建立管 地理信息系统(GIS系统)。

3.5.2.3 SCADA系统

宜建立管 监测(SCADA)系统。

3.5.3巡检维护

3.5.3.1管道巡检人员

企业配备专业的管道巡护人员,确保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和满足运行要求;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 告管道企业和有关部门处理。

3.5.3.2管道保护宣传

管道企业对涉及燃气管道交叉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安全告知、张贴宣传、并与施工单位进行管线交底,在现场安装燃气标识,及时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宣传活动,加强燃气管道施工保护、燃气安全知识等方面培训。

3.5.3.3管道巡检

管道企业严格按燃气管道巡检周期计划对涉及燃气管道区域进行巡检巡查,及时发现、整改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行为。

3.5.3.4管道维护

管道企业定期开展燃气管道、设施运行情况巡检排查,做好燃气管道、设施维修维护,确保燃气管道、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3.5.4施工工程管理

管道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处理;没有法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

(1)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2)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保护管理:

(1)建设双方应当签订安全协议或者管道保护协议;

(2)管道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到场进行指导;

(3)对于构成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第三方施工作业,管道企业接到施工单位的通知后,须到场监督指导施工;

(4)管道巡护人员要向施工单位进行管道交底,要在施工现场设置标明管道位置的明显标志;

(5)对于钻探、挖掘、钻孔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管道巡护人员应到场配合施工单位作业,防止损坏管道;

(6)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执行。

3.6用户安全管理

3.6.1用户合同

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用气安全、应急维护、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与义务等安全内容,并按照合同内容开展供气安全服务。

3.6.2保障制度

建立客户服务操作标准及安全规定并严格执行,包括:安检、抢险、抢修、改管、换表、点火等所有业务流程。

3.6.3维修管理

企业应对外公布24小时 修电话,保证电话的畅通。企业应制定职责范围内用户燃气设施故障、燃气泄漏 警的接 和处理程序, 修内容和处理结果应有记录。

除紧急事故外,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前应通知用户。

企业应保留燃气设施维修记录。

3.6.4燃气服务

企业应对燃气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后方可持证上岗,根据业务内容配合相应工具。

3.6.5安全宣传

企业应对用户进行多种形式的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3.6.6安全检查

企业应对燃气用户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周期应符合CJJ 51等相关规定;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并持证上岗;应配备适用的入户检查仪器设备,并处于良好的状态。

企业对用户设施的入户检查应有记录,记录保存周期应符合要求;对于到访不遇用户应有记录并告知客户,周期内入户率有统计分析;应履行告知义务,将检查出的隐患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并留存告知 件副本。

企业应建立用户隐患整改流程,对隐患进行分级管理,积极督促用户整改,并留存跟踪记录;隐患和整改率应有统计分析。

3.7应急管理

3.7.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3.7.1.1应急体系

建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写导则》GB/T29639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风险因素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涉及有重大危险源的,还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

3.7.1.2应急队伍

企业应配备或委托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应急救援队各组的职责。

3.7.1.3应急培训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3.7.1.4预案评估与修编

企业应定期进行评估,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评估结论及有关规定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燃气的经营、储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7.1.5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专家评审,企业应向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企业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 备程序重新备案。

3.7.1.6应急值班

企业应制定应急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3.7.1.7演练与评估

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可以采取模拟实战和桌面推演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演练结束后,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7.2消防安全管理

3.7.2.1消防安全责任制

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7.2.2消防器材配置

企业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器材设施,设置位置符合要求;液化天然气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配备的灭火级别应符合严重危险级场所的要求。

3.7.2.3消防器材管理

企业应制定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应急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按照制度要求定期检查应急器材。

(1)消防柜内器材配备齐全,消防器材之间应相互偕同作用,附件完好无损;

(2)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定期更换或者维修,有更换记录和有效期标签,确保处于有效期内。

3.7.2.4火灾 警系统

企业的生产区、重点部位等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 警系统和火灾电话 警。

3.7.2.5消防设备用房及控制系统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3.7.2.6消防应急电源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的消防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3.7.2.7消防通道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车路应畅通无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或回车场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3.7.2.8消防给水系统

企业应按规定在液化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设施。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7.2.9喷淋装置

液化天然气立式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应在罐体上部和罐顶均匀分布。液化石油气罐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设计和喷雾头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规定。

3.7.2.10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与主泵应定期切换。

3.7.2.11消防给水管

燃气储罐区消防给水管 压力应正常,满足消防要求。

3.7.2.12消火栓

消防栓(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栓有编号,开启灵活,出水正常,排水良好,出水口拧盖、橡胶垫圈齐全完好;

(2)消火栓、阀门井应完好,防冻措施到位;

(3)消防泡完好无损、无泄漏,防冻措施落实到位;消防阀门及转向齿轮灵活,润滑无锈蚀现象。

3.7.3反恐防恐

3.7.3.1举 义务

企业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告。

3.7.3.2企业职责

(1)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要求,制定企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3)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4)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5)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7.3.3防范设施

企业要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3.7.3.4分级管理

城镇燃气企业建立本单位的反恐防恐工作制度。对重点部位进行分级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3.7.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3.7.4.1事故 告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 告调查制度、程序,明确事故 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

3.7.4.2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7.4.3事故管理及教训

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应该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的有关要求和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企业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制定并落实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3.8特殊管理

3.8.1管道天然气

天然气场站管理: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3条规定;

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3条规定;

天然气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3条规定;

天然气门站和储配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二级”的规定。

3.8.2压缩天然气管理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站内露天天然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执行。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3条的规定;

压缩天然气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3的规定。

当压缩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3条的规定。

当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天然气储罐及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设置。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4.3条的规定。

3.8.3液化天然气管理

储罐进出液管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并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2.4条规定。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2.5条规定。

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露天(可设置罩棚)设置。气瓶组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3.2条规定。

3.8.4液化石油气管理

3.8.4.1场站管理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全压力式储罐不应少于2台,并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液化石油气储罐、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计量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表。

液化石油气储罐设置:

(1)地上储罐应设置操作平台,当储罐数大于4台时应设置2个上下斜梯。

(2)地下罐设置时应在钢筋混凝土槽内,应采取防止液化气集聚措施,还应采取防水防漂浮措施。

(3)罐顶与槽盖间距不小于0.4米,各储罐间设置隔离墙,储罐与隔墙槽壁间距不小于0.9米。

(4)全压力储罐底部应加装注胶装置或高压注水连接装置,注水装置应与独立的消防水泵相连接,水泵出口压力应大于储罐最高工作压力。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边界应设置围墙。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3.8.4.2铁路栈桥设置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站内铁路引入线和铁路槽车装卸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的有关规定。站内的铁路槽车装卸线应采用直线形式,其终点与停放铁路槽车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并应设置具有明显警示标志的车档。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栈桥长度宜为铁路槽车装卸车位数与车身长度的乘积,宽度不宜小于1.2m,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m的斜梯。

3.8.4.3瓶装然气供应站

瓶装燃气气瓶不得露天存放。Ⅰ类站和Ⅱ类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者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须按实瓶区、空瓶区分区存放(空瓶区宜再分:合格空瓶区、送检瓶区、 废瓶区和抽残区)。

瓶装燃气供应站围墙的设置:

(1)Ⅰ类站出入口一侧可以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围墙,围墙下部不小于0.6m高度须为实体围墙;其余各侧须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2)Ⅱ类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围墙须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围墙下部0.6m须为实体围墙。

瓶装燃气供应站瓶库的设置须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8.0.6条规定。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Ⅲ类瓶装燃气供应站的瓶库内存有在用燃气气瓶时,须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瓶装燃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防爆、通风等符合规范要求,门应向外开。

Ⅰ、Ⅱ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筑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8.0.4条的规定。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居民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附录A的规定。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3.8.4.4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管理

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3.2.8、3.2.9条的规定。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3.2.10条的规定。

不同形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其他燃气储罐应分组布置,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3.2.12条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甲类仓库的有关规定执行。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开布置。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3.2.15条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3.2.16条的规定。

3.8.4.5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6.1.3条的规定。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6.1.4条的规定。

工业企业内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m3时,可设置在独立建筑物内,并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6.1.6条的规定。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甲类厂房的有关规定。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6.1.8条的规定。

3.8.4.6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当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1m3或采用强制气化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建筑内,并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7.0.4条的规定。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3.8.5二甲醚管理

二甲醚储配站和灌瓶站边界应设置围墙。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墙。

二甲醚储罐、其他容器、设备、管道配置的阀门及附件的公称压力(等级)应高于输送系统的设计压力。

二甲醚储配站和灌瓶站的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应用技术规程》(T/CECS518-2018)第4.2.6条的规定。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应用技术规程》(T/CECS518-2018)第4.3.1条的规定。

二甲醚供应站内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应用技术规程》(T/CECS518-2018)第4.2.7条的规定。

二甲醚气化站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应用技术规程》(T/CECS518-2018)第4.2.8条的规定。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应用技术规程》(T/CECS518-2018)第4.3.3条的规定。

瓶装液化二甲醚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筑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应用技术规程》(T/CECS518-2018)第4.2.9条的规定。

二甲醚灌装间和瓶库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应用技术规程》(T/CECS518-2018)第4.3.2条的规定。二甲醚气化站气化间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应用技术规程》(T/CECS518-2018)第4.3.4条的规定。

二甲醚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生产区内的地下排水管沟应采取防止二甲醚聚积的措施。

二甲醚独立瓶组气化站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应用技术规程》(T/CECS518-2018)第6.0.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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