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限用农药名录(2021)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4种+2种未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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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狄氏剂、艾氏剂、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敌枯双、汞制剂、砷类、铅类、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溴甲烷、2,4-滴丁酯 |
注:氟虫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3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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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 |
禁止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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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拌磷、2甲基异柳磷、3克百威、4水胺硫磷、5氧乐果、6灭多威、7涕灭威、8灭线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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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拌磷、2甲基异柳磷、3克百威 |
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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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内吸磷、10硫环磷、11氯唑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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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磷化铝、13氯化苦、14C型肉毒梭菌毒素、15D型肉毒梭菌毒素、16氟鼠灵、17敌鼠钠盐、18杀鼠灵、19杀鼠醚、20溴敌隆、21溴鼠灵 |
禁止在国家登记使用范围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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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乙酰甲胺磷、23丁硫克百威、24乐果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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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毒死蜱、26三唑磷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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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丁酰肼(比久) |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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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氰戊菊酯 |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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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氟虫腈 |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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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氟苯虫酰胺 |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
农业农村部 二0二一年
普法、管理、宣传可用 请把序号去掉。
为了让大家更好理解
将限制使用农药分成实行定点经营的和不需要定点经营的农药,请看下表
说明:根据2017年限制使用农药目录和2019年禁限用农药名录 结合时间节点汇总:限制使用农药名录 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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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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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有效成分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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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拌磷 |
实行定点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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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甲基异柳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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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克百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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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磷化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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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氯化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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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灭多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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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灭线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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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胺硫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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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涕灭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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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氧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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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C型肉毒梭菌毒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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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D型肉毒梭菌毒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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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氟鼠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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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敌鼠钠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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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杀鼠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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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杀鼠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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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溴敌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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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溴鼠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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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丁硫克百威 |
不需要实行定点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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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丁酰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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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毒死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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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氟苯虫酰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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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氟虫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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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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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氰戊菊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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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三唑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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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乙酰甲胺磷 |
需要定点经营的农药18种,后9种不需要定点经营
删除以下限制使用农药:
内吸磷 农业部第 194、199公告
硫环磷 农业部第 194、199公告
氯唑磷 农业部第 194、199公告不予登记,市面上没有产品可以删除21-3=18种
以下划入禁用农药
硫丹 农业部第 2552公告
溴甲烷 农业部第2552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百草枯农业部第2445号公告,不再批准百草枯的农药登记和境内使用续展登记。2020年9月25日后,中国市场上不再有百草枯产品销售、使用。之前 百草枯水剂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45号,已经明确被列为禁用农药,并于2016年7月1日正式退市。
三氯杀螨醇农业部第2445号公告,三氯杀螨醇的农药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销售、使用。
2,4-滴丁酯农业部第2445号公告,划入禁用农药还没有到期,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
相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
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
为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在2000年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再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停止受理甲拌磷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新增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受理甲拌磷(phorate)、氧乐果(omethoate)、水胺硫磷(isocarbophos)、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内吸磷(demeton)、涕灭威(aldicarb)、克百威(carbofuran)、灭多威(methomyl)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包括混剂)产品的新增临时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其申请者在3个月内,未补齐有关资料的,则停止批准登记。通过缓释技术等生产的低毒化剂型,或用于种衣剂、杀线虫剂的,经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专题审查通过,可以受理其临时登记申请。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混剂)产品,我部将商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批分阶段限制其使用作物。
二、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批准含有高毒、剧毒农药产品的分装登记。对已批准分装登记的产品,其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三、撤销部分高毒农药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
自2002年6月1日起,撤销下列高毒农药(包括混剂)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氧乐果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在果树上,涕灭威在苹果树上,克百威在柑桔树上,甲拌磷在柑桔树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
所有涉及以上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将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如果撤销登记产品还取得了在其它作物上的登记,应携带新设计的标签和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更换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要将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尽快通知到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 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2002年6月5日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45号
为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确保百草枯安全生产和使用,经研究,决定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核准百草枯新增母药生产、制剂加工厂点,停止受理母药和水剂(包括百草枯复配水剂,下同)新增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包括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 件,下同)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三、重新核准标签,变更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 件。标签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急救电话等内容,醒目标注警示语。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 件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母药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百草枯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核准标签、变更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 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未变更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 件不再保留,未使用重新核准标签的产品不得上市,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原标签产品可以销售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生产百草枯产品,添加足量催吐剂、臭味剂、着色剂,确保产品质量。
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百草枯的使用指导及中毒救治等售后服务,鼓励使用小口径包装瓶,鼓励随产品配送必要的医用活性炭等产品。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445号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对2,4-滴丁酯、百草枯、三氯杀螨醇、氟苯虫酰胺、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磷化铝等8种农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包括原药、母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原药生产企业2,4-滴丁酯产品的境外使用登记,原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的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母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母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三氯杀螨醇的农药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销售、使用。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农药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农药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磷化铝农药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内包装应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标识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农业部
2016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52号
日期:2017-08-20 21: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的相关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我部决定对硫丹、溴甲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等5种农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销含硫丹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含硫丹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含溴甲烷产品的农药登记使用范围变更为“检疫熏蒸处理”,禁止含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三、自2017年8月1日起,撤销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包括含上述3种农药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不再受理、批准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申请;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农业部
2017年7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67号
为了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列入本名录的农药,标签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二、本名录中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其他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的时间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三、农业部已经发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公告,继续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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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别 |
禁用农药 |
国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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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食品 |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18种) |
农业部第199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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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及其混配制剂 |
农业部第274号公告 农业部第322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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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及其混配制剂 |
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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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磺隆、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福美胂和福美甲胂 胺苯磺隆复配制剂产品、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 |
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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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 |
农业部第1157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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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杀螨醇(2018年10月1日起) |
农业部2445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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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包装形式a之外磷化铝产品(2018年10月1日起) a:规定包装形式:磷化铝农药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内包装应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标识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 |
农业部2445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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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丹(自2019年3月26日起)、溴甲烷(自2019年1月1日起) |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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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茶树 |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硫丹、灭多威 |
农业部第194号公告 农业部第199号公告 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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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以上三种包括单剂、复配制剂,自2019年8月1日起) |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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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含菌类) |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 |
农业部第194号公告 农业部第199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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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蜱和三唑磷 |
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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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多威(十字花科) |
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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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甲烷(黄瓜) |
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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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乐果(甘蓝) |
农业部第194号公告 农农发〔20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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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以上三种包括单剂、复配制剂,自2019年8月1日起) |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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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含瓜果) |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 |
农业部第194号公告 农业部第199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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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甲烷(草莓) |
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 农业部第2289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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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多威、硫丹(苹果树) |
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 农业部第2289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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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多威、水胺硫磷、氧乐果、杀扑磷(柑橘/柑橘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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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以上三种包括单剂、复配制剂,自2019年8月1日起) |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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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草药 |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 |
农业部第194号公告 农业部第199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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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以上三种包括单剂、复配制剂,自2019年8月1日起) |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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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农作物 |
特丁硫磷(甘蔗) |
农业部第194号公告 农农发〔20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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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用于甘蔗作物) |
农业部2445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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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丁酰肼(比久)的农药产品(花生) |
农业部第274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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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苯虫酰胺(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用于水稻作物) |
农业部2445号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相关要求,在风险评估、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氟虫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准含氟虫胺农药产品(包括该有效成分的原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农药登记和登记延续。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撤销含氟虫胺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氟虫胺成分的农药产品。
农业农村部2019年3月22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3200.116-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90种有机磷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23200.117-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喹啉铜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代替GB2763-2016和GB2763.1-2018)等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3200.116-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90种有机磷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23200.117-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喹啉铜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正式实施。标准 本可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http:/www.aqsc.org)查阅下载。标准 本内容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8月15日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本标准于2020-02-15代替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 2763.1-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附录A(规范性附录)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
附录B(规范性附录)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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