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吗?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明确回答:闭杯闪点不大于 60℃属危化品
2015年2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质检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2015年第5号公告,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版目录第1674项,将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的柴油,列为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进一步指出: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请自行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联系人及电话:陆旭,010-64463239<带传真>)。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8月19日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
二、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 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三、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六、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七、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为方便查阅,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举部分品名。其列举的涂料、油漆产品以成膜物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漆(涂料)”,是指以酚醛树脂、改性酚醛树脂等为成膜物的各种油漆涂料。各油漆涂料对应的成膜物详见国家标准《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GB/T 2705-2003)。胶粘剂以粘料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类胶粘剂”,是指以酚醛树脂、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为粘料的各种胶粘剂。各胶粘剂对应的粘料详见国家标准《胶粘剂分类》(GB/T 13553-1996)。
八、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见附件)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判定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指南》中列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有针对性的指导企业按照其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列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及《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科学准确地确定本企业化学品的危险性说明、警示词、象形图和防范说明,编制或更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做好化学品危害告知和信息传递工作。
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十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随着新化学品的不断出现、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人们对化学品物理等危险性认识的提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将会适时对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进行补充和完善。
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告
2015年第5号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现予公布,请自行下载( 址:www.chinasafety.gov.cn)。《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予以废止。
2015年2月27日
什么是燃点
燃点是指将物质在空气中加热时,开始并继续燃烧的最低温度。
什么是闪点
闪点是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施用某种点火源造成液体汽化而着火的最低温度。
闪燃是液体表面产生足够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性气体时,遇火源一闪即燃的现象
油品闪点的高低表明油品的易燃程度,易挥发性化合物的含量,气化程度以及它的安全性。
油品的危险等级也是根据闪点来划分的。
闪点在61℃以下的油品为易燃品,
闪点在61℃以上的油品为可燃品。
在贮运和使用中禁止将油品加热到它的闪点,加热的最高温度一般应低于20-30℃。
柴油的闪点依牌号的不同国标做出了不同的限值
-35号柴油不小于45℃但是不合格的柴油可能只有40℃左右
0号柴油的闪点从50多到70℃都有可能
汽油的闪点极低 机油里混进汽油 20℃左右 遇到明火 油就着了
油品闪点自燃点
汽油 <28 ℃ 510--530℃
煤油 28--45 ℃ 380--425℃
轻柴油 45--120 ℃ 350--380℃
重柴油 >120 ℃ 300--330℃
注1:车用柴油除20#闪点不得低于50℃外,其它均为不得低于65℃。
2:对易燃液体燃点没有意义,所以一般都不标注。如汽油在-30℃即可燃烧。
汽油的自燃点在415℃~530℃范围内
柴油的燃点220℃
煤油的燃点在80~84℃
最容易着火的汽油燃点是400度左右,不爱着的柴油燃点却在200度左右,用火点都不好点的
煤油燃点竟然最低,是80多度,这是为什么呢?
柴油的燃点高不是柴油不易点着的主要原因 。 一个物质是否容易被点燃 除了考虑燃点之外,还要考虑其与空气(氧气)的接触面积,接触面积越大,同时参与燃烧反应的物质就越多,热量聚集就越快,该物质就越容易被点燃,比如刨花(木屑)就比一个整块的木头容易被点燃,碎纸条比合上的一整本书容易点燃,就是这样的道理。
柴油不易点燃的主要原因 是由于柴油不容易挥发成气体。能与空气接触的就只有液面上很少的一层。所以柴油机需要把柴油喷成雾状(变成很多小液滴),就是为了增大柴油的表面积,好让其迅速燃烧。
而汽油非常容易挥发,即使火源不接触汽油液面,也可引起燃烧(电影中常有这样的镜头:火柴离汽油的表面还有一点点距离,汽油就轰然燃烧起来。) 所以汽油机不需要高压空气,直接喷入汽油,就可以用火花塞直接点燃。
柴油的闪点在55℃以上 (国标)1o号、5号、0号、-1o号和-20号等5个牌号的轻柴油的闭口闪点指标为不小于55℃。
开口闪点
用规定的开口闪点测定器所测得的结果叫做开口闪点,以℃表示。常用于测定润滑油。
闭口闪点
用规定的闭口闪点测定器所测得的结果叫做闭口闪点,以℃表示。常用以测定煤油、柴油、变压器油等。
闪点又叫闪燃点,是指在一稳定的空气环境中,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在试验火焰作用下被闪燃
易燃液体 低闪点液体
时的最低温度;闪点就是可燃液体或固体能放出足量的蒸气并在所用容器内的液体或固体表面处与空气组成可燃混合物的最低温度。可燃液体的闪点随其浓度的变化而变化。
燃点又叫着火点,是指可燃性液体表面上的蒸汽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接触而发生火焰能继续燃烧不少于5s时的温度。可在测定闪点后继续在同一标准仪器中测定。可燃性液体的闪点和燃点表明其发生爆炸或火灾的可能性的大小,对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有极大关系。
各种油品的闪点可通过标准仪器测定。闪点温度比着火点温度低些。
关联阅读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 告2015年 第5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现予公布,请自行下载( 址:www.chinasafety.gov.cn)。《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予以废止。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质检总局 铁路局民航局2015年2月27日
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版)
二〇一五年二月
说明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1.物理危险
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类别1。
氧化性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体:类别1。
自燃固体:类别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金属腐蚀物:类别1。
2.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
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三、《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
(一)“序号”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顺序号。
(二)“品名”是指根据《化学命名原则》(1980)确定的名称。
(三)“别名”是指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四)“CAS号”是指美国化学 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
(五)“备注”是对剧毒化学品的特别注明。
四、其他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按“品名”汉字的汉语拼音排序。
(二)《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三)序号2828是类属条目,《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符合相应条件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四)《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用作农药用途时,是指其原药。
(五)《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农药条目结合其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及农药管理情况综合确定。
危险化学品目录(油汽类)
| 序号 | 品名 | 别名 | CAS号 | 备注 |
| 1630 | 汽油 | 86290-81-5 | ||
| 乙醇汽油 | ||||
| 甲醇汽油 | ||||
| 1674 | 柴油[闭杯闪点≤60℃] | |||
| 1734 | 溶剂油[闭杯闪点≤60℃] | |||
| 1949 | 生松香 | 焦油松香;松脂 | ||
| 1964 | 石脑油 | 8030-30-6 | ||
| 1965 | 石油醚 | 石油精 | 8032-32-4 | |
| 1966 | 石油气 | 原油气 | ||
| 1967 | 石油原油 | 原油 | 8002/5/9 | |
| 2097 | 松焦油 | 8011-48-1 | ||
| 2098 | 松节油 | 8006-64-2 | ||
| 2099 | 松节油混合萜 | 松脂萜;芸香烯 | 1335-76-8 | |
| 2100 | 松油 | 8002/9/3 | ||
| 2101 | 松油精 | 松香油 | 8002-16-2 | |
| 2129 | 土荆芥油 | 藜油;除蛔油 | 8006-99-3 | |
| 2202 | 硝化甘油[按质量含有不低于40%不挥发、不溶于水的减敏剂] | 硝化丙三醇;甘油三硝酸酯 | 55-63-0 | |
| 2203 | 硝化甘油乙醇溶液[含硝化甘油≤10%] | 硝化丙三醇乙醇溶液;甘油三硝酸酯乙醇溶液 | ||
| 2547 | 腰果壳油 | 脱羧腰果壳液 | 8007-24-7 | |
| 2548 | 液化石油气 | 石油气[液化的] | 68476-85-7 | |
| 2751 | 樟脑油 | 樟木油 | 8008-51-3 | |
| 2828 | 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 |||
| 注:(1)A型稀释剂是指与有机过氧化物相容、沸点不低于150℃的有机液体。A型稀释剂可用来对所有有机过氧化物进行退敏。
(2)B型稀释剂是指与有机过氧化物相容、沸点低于150℃但不低于60℃、闪点不低于5℃的有机液体。B型稀释剂可用来对所有有机过氧化物进行退敏,但沸点必须至少比50千克包件的自加速分解温度高60℃。 (3)条目2828,闪点高于35℃,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在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则可将其视为非易燃液体,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 声明:本站部分 章内容系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源自于第三方 站转载,行业企业、终端用户投稿。若对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本 站联系,本 站将迅速给予回应并第一时间做出处理(联系邮箱:jinwei@zo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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