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社会风险:是对个人风险的补充,指在个人风险确定的基础上,考虑到危险源周边区域的人口密度,以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概率超过社会公众的可接受范围。通常用累积频率和死亡人数之间的关系曲线(F-N曲线)表示。
不可接受区:指风险不能被接受。
可接受区:指风险可以被接受,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尽可能降低区:指需要尽可能采取安全措施,降低风险。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
风险可接受标准是针对人员安全而设定,根据不同防护目标处人群的疏散难易将防护目标分为低密度、高密度和特殊高密度三类场所,分别制定相应的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将老人、儿童、病人等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的特定脆弱性人群作为敏感目标优先考虑,制定了相对严格的可接受风险标准。
(二)遵循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我国新建装置的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在现有公布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国家中处于中等偏上水平。由于我国现有在役危化装置较多,并综合考虑其工艺技术、周边环境和城市规划等历史客观原因,《可接受风险标准》对在役装置设定的风险标准比新建装置相对宽松。
(一)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
(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
(三)个人与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关系
(一)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
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是指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国际上通常采用国家人口分年龄段死亡率最低值乘以一定的风险可允许增加系数,作为个人可接受风险的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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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目标 |
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 (概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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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装置 (每年)≤ |
在役装置 (每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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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密度人员场所(人数<30人):单个或少量暴露人员。 |
1×10-5 |
3×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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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
3×10-6 |
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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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敏感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监狱等。 重要目标: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物保护单位等。 特殊高密度场所(人数≥100人):大型体育场、交通枢纽、露天市场、居住区、宾馆、度假村、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
3×10-7 |
3×10-6 |
(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
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是对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的补充,是在危险源周边区域的实际人口分布的基础上,为避免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概率超过社会和公众的可接受范围而制定的。通常用累积频率和死亡人数之间的关系曲线(F-N曲线)表示。社会风险曲线中横坐标对应的是死亡人数,纵坐标对应的是所有超过该死亡人数事故的累积概率。即F(30)对应的是该装置造成超过3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概率,也就是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概率。
(三)个人与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关系
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描述的是危化装置周围某一固定位置处单个人员对风险的可接受水平,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是危化装置周边一定范围内社会公众整体对风险的可接受水平。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是对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的补充,为避免当个人风险满足标准要求时,由于人口密度过高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概率超过公众可接受范围。
(三)个人与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关系
例如100年发生1次死亡100人的事故和100年发生100次1人死亡的事故的个人风险相同,但我们要采取措施进一步避免1次死亡100人的事故发生,因此对危险源周边的人口密集区域需要从社会风险的角度提出补充要求。
是以爆炸事故后果模型为基础,根据装置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爆炸事故情景,计算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
适用范围:
涉及爆炸品类危险化学品(如:硝酸铵、三硝基甲苯、硝基胍)的生产、储存装置。
计算步骤:
1确定最严重事故情景
2计算事故后果
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1.确定最严重事故情景
参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中第3条的有关规定,确定该生产、储存装置内能够发生同时爆炸的最大爆炸品量作为计算药量,选择计算药量同时发生爆炸的情景作为最严重事故情景进行后果计算。
2.计算事故后果
最严重事故情景下距爆炸点中心某距离处的冲击波超压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ΔP——空气冲击波超压值,单位为105 帕斯卡(Pa);
Q——一次爆炸的梯恩梯(TNT)炸药当量,根据计算药量折算,单位为千克(kg);
R——爆炸点距防护目标的距离,单位为米(m)。
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根据空气冲击波超压的安全允许强度(一般取ΔP=0.02×105Pa;可以影响建筑物玻璃破损的强度),通过计算得出生产、储存装置与防护目标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发生事故频率和后果进行定量分析和计算,以可接受风险标准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
(一)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用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1.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
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
3.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毒性气体的。
(一)适用范围。
但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风险标准执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计算步骤。
1.定量风险评价。
个人风险计算中的危害辨识和评价单元选择、失效场景分析、失效后果分析、个人风险计算和社会风险计算可参照《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 3046-2013)中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备设施的失效场景频率及修正可参照《基于风险检验的基础方法》(SY/T 6714-2008)中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计算过程复杂,现在多数项目均使用风险计算软件进行操作。如DNV的safety软件,中国安科院、南京工业大学等机构开发的定量风险评价软件。
(二)计算步骤。
2.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根据本公告公布的可接受风险标准,通过定量风险评价法得到生产、储存装置的个人可接受风险等值线及社会可接受风险图,以此确定该装置与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性质、位置和生产类型,评估和计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危险指数,并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
(一)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情形的,应当选用危险指数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1.未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
2.不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但不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
3.涉及毒性气体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计算步骤。
(二)计算步骤。
1.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是按物理危险性(火灾/爆炸)或健康危害性(人员健康)进行的危险性分级。根据收集的危险化学品资料,通过查表1,可得到其危险等级。
2.确定危险化学品基准量。
通过查表2,按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确定其火灾爆炸基准量,或按危险化学品的健康危害性确定其人员健康基准量。
(二)计算步骤。
3.计算校正因子。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型,校正因子分为针对火灾、爆炸影响的最终火灾/爆炸校正因子和针对人员健康的最终人员健康校正因子。计算校正因子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危险化学品的物理状态;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边界的距离;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状态。同时还要考虑理论模型的计算结果以及专家的意见和经验。
(二)计算步骤。
最终火灾/爆炸校正因子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FF1——取决于危险化学品的物理状态:当危险化学品为固体或粉末、液体时,FF1=1;当危险化学品为气体时,FF1=0.1;
FF2——取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距厂区边界的距离: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距厂区边界的距离小于或等于30米时,FF2=1;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距厂区边界的距离大于30米时,FF2=3。
FF3——取决于危险化学品装置的类型:当装置类型为生产装置时,FF3=0.3;当装置类型为地面储存装置时,FF3=1;当装置类型为地下储存装置时,FF3=10。
最终人员健康校正因子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FH1——取决于危险化学品的物理状态:当危险化学品为固体时,FH1=3;当危险化学品为液体或粉末时,FH1=1;当危险化学品为气体时,FH1=0.1;
FH2——取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距厂区边界的距离: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距厂区边界的距离小于或等于30米时,FH2=1;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距厂区边界的距离大于30米时,FH2=3。
FH3——取决于危险化学品装置的类型:当装置类型为生产装置时,FH3=0.3;当装置类型为地面储存装置时,FH3=1;当装置类型为地下储存装置时,FH3=10。
校正因子用来校正危险化学品基准量,以得到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危险化学品校正量。
计算危险指数。
危险指数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涉及的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与校正量比值之和得到。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吨或立方米)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基准量(单位:吨或立方米);
β1,β2,…,β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因子。
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通过查表3,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防护目标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表3 危险指数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照表
1、本公告中的可接受风险标准只用于限定危化装置与厂区外部防护目标之间的距离,主要目的是减小危化装置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对周边社会公众的影响。考虑的是事故状态下,危化装置周边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并不针对环境危害和正常生产对周边人员长期、慢性的健康问题。因此在执行相关距离标准时,应在满足本公告要求的基础上,执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各类爆炸计算的破坏、伤亡半径都是折算成TNT当量来计算,往往伤害半径偏小很多,一旦发生事故会产生争议;上述产生偏差的原因主要是各类爆炸中除蒸气云、裸露的凝聚相爆炸品爆炸能量是均匀释放外,其余储能设备、受约束的空间发生爆炸的能量不是均匀释放的,往往先从结构弱面突破释放能量,而计算公式是考虑360度空间均匀释放导致计算伤害半径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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