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丨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备考总结压缩版

一、事故类别

1、事故类别

(1)涉及规范: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第2条)

(2)事故类别

2、火灾分类

(1)依据燃烧物质分类

1)涉及规范:GB4968-2008《火灾分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

F类火灾:烹饪火灾

(2)依据生产过程使用、生产、产生相应物质分类

1)涉及规范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甲类:

1)液体:闪点小于28度液体(汽油)

2)气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氢气4.1%、甲烷5%)

乙类:

1)液体: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煤油)

2)气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一氧化碳12.5%、氨气15%)

丙类:

1)可燃固体(石蜡、沥青)

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柴油)

丁类: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

2)(在固定设备内)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的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火灾爆炸物质(了解)

(1)定义:凡是受到髙热、摩擦、撞击或受一定物质的激发能瞬间起单分解或

复分解化学反应,并以机械功的形式在极短时间内放出能量的物质,统称

为爆炸性物质。

(2)火灾爆炸物质分类

★爆炸性物质

★可燃和助燃气体

★易燃和可燃液体

★易燃和可燃固体

★自燃性物质、遇水燃烧物质

★氧化剂

4、爆炸性粉尘(了解)

(1)定义:当可燃性固体呈粉体状态,粒度足够细,飞扬悬浮于空气中,并达到一定浓度,在相对密闭的空间内,遇到足够的点火能量,就能发生粉尘爆炸。

(2)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物质:

★金属粉尘(镁粉、铝粉等)

★火炸药粉尘、煤粉、纸粉、木粉

★粮食粉尘、饲料粉尘、

★棉麻粉尘、烟草粉尘

★含C、H元素粉尘

★氧化放热的有机合成粉尘(染料、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

(3)严防粉尘爆炸五项规定

★涉及法规(安监总局令第68号)

1)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2)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3)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4)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5)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4、触电防护技术

(1)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绝缘

★屏护:遮拦、护罩、护盖、箱匣

★间距:摸不到或防击穿

(2)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TN系统(保护接零)

★TT系统

★IT系统(保护接地)

(3)兼防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电击的措施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安全电压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二、事故等级

1、涉及法规《生产安全事故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

2、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

(4)一般事故

3、分级依据

4、事故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

(2)间接经济损失

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以及其他损失费用。

5、人员伤亡

(1)人员死亡日期的统计

1)涉及条例《生产安全事故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3条)

2)“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统计7天内死亡人数。

3)其他统计30天内死亡人数。

(2)人员伤害率计算

1)涉及规范: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害事故分类》(第6条)

2)千人伤害率

3)百万工时伤害率

备注:

★实际总工时=平均职工人数×实际工作日×8

★伤害率包括:死亡、重伤、轻伤,也可以单独计算死亡率或重伤率,只需把公式中分子的“伤害人数”改为“死亡人数”或“重伤人数”。

三、事故性质

1、责任事故

2、非责任事故

四、事故原因

1、涉及规范GB6442-1986(3.2条),GB6441-1986附录A(A6、A7)

2、分类: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3、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见GB6441-86附录A中A.6。

★(机械)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本身)有缺陷

★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2)人的不安全行为:见GB6441-86附录中A中A.7。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使用不安全设备

★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体存放不当(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不安全装束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4、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五、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事故调查

1、涉及法规:《生产安全事故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9条)

2、事故调查组(组织者)

(1)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4)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

(5)注意2点

1)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自己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调查

2)事故发生7天或30天内,如事故升级,调查组也要升级

3、事故调查组(原则):精简、效能

4、事故调查组人员

(1)涉及条例《生产安全事故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2条)

(2)政府:有关人民政府

(3)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

(5)邀请:人民检察院

(6)聘请:有关专家

5、事故调查组职责

★涉及条例《生产安全事故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5条)

(1)査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 告。

6、事故调查 告

★涉及条例《生产安全事故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0条)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1)四不放过原则

(2)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

(3)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七、事故防范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

★涉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5)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7)及时如实 告安全生产事故。

2、安全培训

(1)涉及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法规第二章)

1)培训学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培训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 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培训大纲的制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矿山、危化、爆炸、冶炼)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法规第三章)

1)培训人员范围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2)培训学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重新培训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3、保证安全费用的投入

★涉及《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安全防护设备支出。

(2)应急救援设备、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检査与评价支出。

(4)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培训及应急演练支出。

(6)其他相关支出。

4、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依据事故类别辨识

1)涉及规范GB6441-86

2)危险有害因素

(2)依据不安全因素辨识

1)涉及规范GB/T13861-2009

2)人的因素

★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物的因素

★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4)环境因素

★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室外作业场地环境不良

★地下(含水下)作业环境不良

5)管理因素

★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

★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未落实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

★职业安全卫生投入不足

★职业健康管理不完善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涉及法规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16修订)

(2)事故隐患分类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重大事故隐患 告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事故预防(了解)

(1)事故预防原则

1)事故可以预防;

2)防患于未然;

3)根除可能的事故原因;

4)全面治理的原则。

(2)事故预防模式

1)事后型模式

2)预期型模式

(3)事故的一般规律

1)因果性:找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才能对症下药。

2)随机性: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的意义。

3)潜伏性:在事故发生前人、机、环境系统所处的状态不稳定。

4)可预防性:任何事故从理论和客观上讲,都是可预防的。

(4)一般事故预防措施

1)找到事故原因,对症下药(事后型)

2)采用技术措施,提高生产过程本质化安全

3)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4)采用管理手段,提高生产系统的整体安全性。

7、应急措施(了解)

(1)首先针对事故原因,做出相应措施

(2)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3) 警

(4)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5)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

8、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

★涉及法规(安监总局令第69号)

(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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