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教您这样办环评、环保验收!如何多快好办理环评等手续?做好这10条,不怕环保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常见问题解答

有关环评:

一、环评 件编制如何分类?

建设单位按照原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部令第4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或者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环评 件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件按照《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17号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云环发〔2015〕66号 附件)》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昆环保通〔2017〕345号 附件)规定, 与之对应的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2.昆明市辖区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国家环保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如何进行备案?

填 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办法》(部令第41号)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到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站《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同时奉上一篇环保人旧 《企业如何又好又快的办理环评手续

》略有修改

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二)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属于《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云环发〔2015〕66号 )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昆环保通〔2017〕345号 )所规定的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三)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信息的同时,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送相关信息包含以下资料:

1.验收 告(验收监测或调查 告、验收意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2.公开竣工日期、调试日期、验收 告的 站截图;

3.上述资料以电子光盘形式 送。

http://hbj.km.gov.cn/c/2018-06-25/2620477.shtml

根据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9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

根据生态环境部 件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环保验收应注意以下20要点:

20登记表项目需要环保验收?

不需要!根据环境部复函,如下

关于建管条例二十三条能否适用登记表项目处罚的回复

来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对这一条的理解是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不需要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可以相应进行处罚。

我的问题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能否适用于登记表项目处罚?根据我对十九条的理解,登记表项目不存在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验收弄虚作假的情况,那么是否可以依据第二十三条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进行处罚?

如果依据该条处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如何确定?是指建设单位在登记表备案系统中自行填 的措施和设施?

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据此,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环保局:企事业日常环保对策和环境管理

近年来,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备受重视,特别在污染防治方面,政府对各企业,尤其是排污企业的把控一直很严,那么,如何才能避过环保督察行动的“利剑”呢?做好下面这些就不怕了。

一、执行环保政策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

二、提升装备水平

1、企业应采用密闭化生产工艺替代敞开式生产工艺,优先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生产工艺,尽量减少物料与外界接触频率。

2、采用先进输送设备。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物料泵 替换现有水喷射真空泵输送液态物料。因特殊原因使用压缩空气、真空抽吸等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应对放空尾气进 行统一收集、处理。优先采用罗茨真空泵、无油润滑往复式真空泵等真空设备。如因工艺需要采用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应采用反应釜式或水槽式密闭真空泵,循环液配备冷却系统。

3、优化进出料方式。反应釜应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 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4、提高冷凝回收效率。溶剂在蒸馏过程中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提高有机溶剂的回收效率,优先采用螺旋缠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

5、采用先进离心、压滤设备。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企业应采用 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替换敞开式离心机,母液槽尾气含有易燃及有毒、有害组分的须密闭收集、处理。

6、采用先进干燥设备。企业应采用密闭式干燥设备或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需 冷凝回收有效成分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7、规范液体物料储存。化学品(含油品)储罐应配备回收系统 或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挥发性酸、碱液储槽装卸过程放空尾气须采用降膜或填料塔吸收,呼吸放空尾气应采用多级水封吸收处理。

8、推行节水型生产工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物料的洗涤优先采用逆流漂洗工艺,鼓励污水串级使用。

三、厂区生产环境

1、根据实际情况,生产车间地面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车间实施干湿分离,厂区必须全面实施“两化”,即道路场地硬化、其他区域绿化。

2、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3、罐区和一般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 建围堰,一般废物收集场所还要采取防雨措施。

4、厂区各类管线设置清晰,管道布置应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架空敷设。

四、废水管理

1、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池规范,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有废水产生的车间分别建立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 泵通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送入本企业的废水总收集池;冷却水通 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循环使用;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有防渗或防腐措施。

2、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废水自行处理、排放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接管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 达到接管标准;废水委托处置的企业,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审批、转移手续齐全,并建立委托处置台帐。

3、生活污水的处置。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生活污水必须接管进污水厂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规范处理。

4、排放口设置。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污水排放口要符合 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 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符合《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的监控中心联 。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

五、废气管理

(一)废气收集、输送

1、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2、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3、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 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 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后排放。

5、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6、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二)废气治理

1、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2、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3、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 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4、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 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

5、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 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6、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7、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8、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 自控仪和ORP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 警装置,加药方 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9、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六、噪声管理

企业尽可能选用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噪声排放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要求。

七、固体废物管理

1、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有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渗滤液通过导流槽进入收集池。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袋上设立危险废物明显标志。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 区环保局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 登记,如实申 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八、清洁生产

九、环境应急管理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设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立环境 应急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2、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案,并在完成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的基础上及时 环保部门备

3、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要开展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

4、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生产废水总排口关闭闸阀、雨水排口关闭闸阀和危化品储罐围堰等应急设施,确保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生产废水、消防水等不出厂区范围,不污染外环境。

5、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库房。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必须配备到位,并设置专门的库房,同时建立物资库管理制度。

6、定期开展职工培训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应急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将相关的台账资料和档案材料进行规范存档。

十、规范环保管理

1、规范设施的全流程标识化建设,对治理设施的关键节点配上标记、图识等专一符号,使治理设施的整个流程一目了然,实现设施的量化管理。

2、企业不得违规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要确保 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事故状态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停止 生产,同时 告环保局。

3、环保规章制度齐全,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4、相关档案齐全,每日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及维修记录、污染物监测台账规范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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