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条 说明之火灾自动 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二

规范条

2018年9月25日

内容详解

※高位消防水箱※

【条 说明】3.2.11 为了增加机械强度,防止弧垂很大,确保工程质量,设置吊点和支点。设置吊点和支点时,线槽重量大的间距 1.0m ,重量轻的间距 1.5m 。

3.2.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2.12 本条规定目的是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及便于维护。

3.2.13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2.13 本条规定是使线路不致断裂,从而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3.2.14 火灾自动 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该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条 说明】3.2.1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要求相应提出。

3.2.15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2.15 有些施工使用导线的颜色五花八门,有时接错,有时找不到线,影响调试与运行,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最低要求是把正极与负极区分开来,其他线路不作统一规定,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绝缘导线颜色应一致。

3.3.1 火灾 警控制器、可燃气体 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条 说明】3.3.1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的规定编写。落地安装时,为了防潮,规定距地面应有一定距离。

3.3.2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3.2 控制器要求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目的是为了美观,并避免运行时因墙不坚固而脱落,影响使用。

3.3.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条 说明】3.3.3 从一些竣工工程的情况看,有不少工程控制器外接线很乱,无章法,随意接线。端子上的线并接太多,又无端子号,很不规范。故制定此条,以便于维修。

3.3.4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3.4 按消防设备通常要求,控制器的主电源应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用插头连接,这有利于消防设备安全运行。也为了防止用户经常拔掉插头做其他用。

3.3.5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3.5 控制器的接地是系统正常与安全可靠运行的保证,由于接地不牢固往往造成系统误 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所以控制器的接地必须牢固。

3.4.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条 说明】3.4.1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的规定编写。

3.4.2 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20m 时,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当探测区域的高度大于20m 时,光束轴线距探测区域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2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3 相邻两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光束轴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4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 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条 说明】3.4.2 本条目的是规范线型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安装,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

3.4.3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4.3 本条目的是规范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某些场所的安装,确保其能可靠探测初期火灾。

3.4.4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条 说明】3.4.4 本条目的是规范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确保其能可靠运行。

3.4.5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2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条 说明】3.4.5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很重要,为确保其能有效探测作此条规定。

3.4.6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2 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4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并保证至少有2 个采样孔低于16m。

5 安装在大空间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条 说明】3.4.6 本条目的是规范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确保其胜能可靠。

3.4.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

2 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 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条 说明】3.4.7 本条目的是规范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确保其性能可靠。

3.4.8 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4.8 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靠固定,以免工程完工后出现脱落现象,影响使用。焊接必须用无腐蚀的助焊剂,否则接头处腐蚀脱开或增加线路电阻,影响正常 警。

3.4.9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条 说明】3.4.9 此条规定是为了便于维修。

3.4.10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4.10 封堵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潮气、灰尘进管,影响绝缘。底座安装完毕后采取保护措施的目的是避免因施工时各工种交叉进行而损坏底座。为满足这条要求,有些制造厂的产品中自备保护部件,在无自备保护部件时,尤其要强调满足此条要求。

3.4.11 探测器 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4.11 探测器 警确认灯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人口,是为了让值班人员能迅速找到哪只探测器 警,便于及时处理事故。

3.4.12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4.12 探测器在调试时方可安装的理由是,因为提前安装上,易在别的工种施工时被破坏;另一方面,施工现场未完工,灰尘及潮湿易使探测器误 或损坏,故一定要调试时再安装。探测器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从一些工程中发现,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探测器的不合格现象发生已有多起,故制定本条。

3.5.1 手动火灾 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条 说明】3.5.1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的规定编写。

3.5.2 手动火灾 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5.2 从一些施工完毕的工程中发现手动火灾 警按钮安装不牢固,有脱落现象,有的工程手动火灾 警按钮倾斜很多,既不美观,也不便操作,故规定此条。

3.5.3 手动火灾 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6.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装置严禁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6.1 本条为一般原则要求,功能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安装使用。

3.6.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6.2 加端子号的目的是便于检查及校核接线是否正确。

3.6.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布置,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6.3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严格分开并有标志,否则工程中由于安装疏忽,很容易造成设备烧毁,这样的现象在以往的调试中发现很多。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维修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此条。

3.6.4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安装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3.3.1 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6.4 为保证系统运行的可靠作此规定。

3.7.1 同一 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7.1 模块安装在金属模块箱内,主要是考虑其运行的可靠隆和检修的方便。

3.7.2 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7.2 本条是用于保障模块安装的牢固并防潮、防腐蚀。

3.7.3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条 说明】3.7.3 本条主要是为了便于调试和维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7.4 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7.4 本条主要是为了便于调试和维修。

3.8.1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 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2 火灾光警 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距地面1.8m以上。光警 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1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8.3 扬声器和火灾声警 装置宜在 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条 说明】3.8.1 本条为一般原则要求。

【条 说明】3.8.2 本条主要是考虑发生火灾时,便于人员疏散。

【条 说明】3.8.3 本条主要是保障扬声器和火灾声警 装置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3.9.1 消防电话、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 警按钮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当在墙面

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条 说明】3.9.1 本条主要是考虑使用方便

3.9.2 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9.2 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安装处应有明显标志.主要是为了在火灾时能及时找到。

3.10.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1 本条主要考虑电池工作的安全性。

3.10.2 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10.2 本条主要考虑电池的特性。

3.10.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不应安装在靠近带有可燃气体的管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10.3 本条为安全胜要求。

3.10.4 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设备应安装独立的消防应急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10.4 主要考虑到应急电源运行的可靠性和供电系统安全的冗余性,因为应急电源的容量加大,应急启动和运行的可靠性会下降;且容量过大时一旦应急电源发生故障,会导致所有负载均无法应急工作,因此有必要提高应急供电系统安全的冗余性。

3.11.1 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 说明】3.11.1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使用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3.11.2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仪表测量。

【条 说明】3.11.2 按隐蔽工程要求,应及时测量,并做好记录。目的是为了确保隐蔽工程的质量,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1.1 火灾自动 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条 说明】4.1.1 本条规定的依据是世界各先进国家的安装规范都有类似的规定。同时我国多年来火灾 警系统的调试工作也表明,只有当系统全部安装结束后再进行系统调试工作,才能做到系统调试程序化、合理化。那种边进行安装,边进行调试的做法,会给日后的系统运行造成很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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