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
1、矿物油
矿物油的原始含义是指经过开采和初加工的原油(或石油)。在石化行业中,则习惯把通过物理蒸馏方法从石油中提炼出的基础油馏分称为矿物油、矿物油基础油。原油加工生产基础油的流程见下图。
上述生产过程基本以物理过程为主,不改变烃类结构,生产的基础油取决于原料中理想组分的含量与性质。
另外,下 中的白油、白油料,有时也被概称为矿物油。
2、白油
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白油有着不同的指代。例如在传统食品油脂行业,油脂经油厂加工脱臭脱色后再予不同程度之氢化,所得用于酥饼制作或代替猪油使用的固形白色油脂曾被称为化学猪油、白油。
在石化医药行业,在未注明产品标准时,白油通常是指上图所示原油初加工产品中的轻质矿物油及矿物油基础油馏分,及以此为原料进一步深加工油品。近几年来,与上述产品具有相近特性的部分煤化工行业的产品,出于种种原因也被冠以白油之名。
3、白油行业标准
2015年前,中石化指导意见中的行业标准为:工业级白油标准(SHT0006-2002),食品级国家白油标准(GB4853-2008)和化妆用白油标准(SH0007-1990,1998年确认);2016年3月起,经国家能源局核准,新增了三个行业标准:粗白油标准(NB/SH/T 0914-2015),轻质白油标准(NB/SH/T0913-2015),化妆品级白油标准(NB/SH 0007-2015)。
4、白油料
原本是指,石化行业中用于生产某种标准白油的原料。近年来,部分煤化工企业将其产品用于加工生产白油产品时,也自称为白油料。
2015年前,白油料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原则上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视同为石脑油);粗白油标准(NB/SH/T 0914-2015)实施后,满足该标准的白油料,在企业完成税务备案后,可以免征消费税。
二、白油分类、用途、生产工艺及2015市场概况
1、标准分类及用途
根据现行的行业标准,白油主要分为粗白油、轻质白油、工业白油、化妆品级白油、医用级白油和食品级白油。
轻质白油:以石油馏分、合成油馏分为原料,经加氢精制及精密分馏得到的轻质白油,适用于专用设备校验、金属加工、日用化学品等行业。
粗白油:由矿物油经精制工艺生产的粗白油,适用于白油成品生产的原料。
工业白油:由石油润滑油馏分经脱蜡、化学精制或加氢而制取的工业白油,适用作化纤、铝材加工、杀虫喷雾剂,橡胶增塑等用油;也适用于作纺织机械、精密仪器的润滑用油以及压缩机密封用油。
化妆品级白油:由石油润滑油馏分经脱蜡、化学精制或加氢而制取的化妆用白油,适用于作化妆品工业原料、制作发乳、发油、唇油、护肤脂等。
食品级白油:由石油润滑油馏分经脱蜡、化学精制或加氢而制取的食品级白油,适用于食品工业加工设备的润滑,可作食品加工的脱模剂等。
医用级白油:由石油润滑油馏分经脱蜡、化学精制或加氢而制取的医药用白油,适用于制药工业,可作为生产轻泻用的内服剂及生产青霉素的消泡剂。
3、生产技术
白油的生产方法有磺化法(发烟硫酸磺化法、三氧化硫气相磺化法)、溶剂萃取法、烯烃聚合法、加氢法。
3.1 发烟硫酸磺化法
发烟硫酸磺化法生产白油的原料可以是润滑油馏分(例如: 减二、减三线) 的脱蜡油或是加氢裂化尾油脱蜡油。由于发烟硫酸磺化法生产白油为间歇性操作,因此装置生产效率低,白油收率低,作为副产品的酸渣产量大,1t白油大约可产生1.6t左右的酸渣。而且酸渣含有油溶性磺酸、游离硫酸和未磺化的原料油,因此酸渣很难处理,还会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发烟硫酸磺化法生产白油已经开始在我国被逐渐淘汰。
3.2 三氧化硫磺化法
三氧化硫磺化法工艺与发烟硫酸磺化法基本相同,原理也相同。其优点是投资低、操作简单,磺化效率有所提高,磺化时间缩短,用浓度为6%~8%的三氧化硫气体做磺化剂,磺化效率大大提高,并且减少了磺化剂用量(约减少50%~70%),而且还可以减少酸渣生成量(约减少50%),而且该酸渣无机盐含量低,可以制成活性炭、冼涤剂和乳化脱模油等产品。
3.3 溶剂萃取法
溶剂萃取法生产白油是上世纪80年代由前苏联等国家提出的生产方法。该法的特点是无环境污染,设备与工艺流程简单。萃取法生产白油对原料的要求较高,一般用中性油(最好用内燃机油基础油——滑油基础油馏分)做原料。可生产高品质的压缩机油,医用白油和化妆级白油。
3.4烯烃聚合法
3.5加氢法
加氢法生产白油是指在一定温度、较高氢气分压力的条件下,原料油和氢气通过装有催化剂的反应器时发生反应,原料油中的硫、氮、氧、金属、烯烃和芳烃等杂原子或者化合物被加氢去除或加氢饱和,生成饱和烃和其他反应产物的过程。以不同原料( 润滑油基础油和加氢裂化尾油为原料) 的加氢法生产白油的工艺包括一段加氢、两段加氢和三段加氢,加氢法反应压力通常均在15KPa以上。
三段白油加氢工艺较二段白油加氢工艺对原料的适应性更强,三段白油加氢工艺的原料一般为减压瓦斯油( VGO) 或轻脱油( 渣油经过丙烷脱沥青后得到的一种油品)。第一段为原料油的预加氢,其主要作用是脱除原料油中的硫和氮,并将原料油中的芳烃部分加氢饱和。第7 页/共9页
第二段的主要作用是降低油品的凝点,第二段是两个加氢反应器串联( 第一个反应器为加氢脱蜡降凝,第二个反应器为后精制反应器) ,第二段可以生产工业级白油。第三段是将工业级白油进行深度精制生产化妆品级或食品和医药级白油。
4、市场概况
2015年,国内白油料(粗白油)的供应商主要为南京炼油厂、济南炼油厂、淄博胜炼等9个厂家,合计产能117万吨,已呈现产能过剩之势。国内工业白油年需求量约70万吨左右,而不包括地炼的国内主营炼厂的工业白油产能已达75万吨,也已呈产能过剩态势。
三、白油消费税政策简析
消费税采用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设置税目税率,成品油作为大类税目,下设7子目,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石化行业的白油,如前所述,主要由原油经常压和减压分馏、溶剂抽提和脱蜡、加氢精制而得,主要为饱和的环烷烃与链烷烃等精炼液态烃的混合物。
按照消费的概念,白油不在列举的税目范围内。白油与消费税的关系,主要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
47号公告原 第一条如下: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已由事前 备调整为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核实)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对于上述原 ,50号公告的解释为: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个人理解为:以原油或者其他原料生产的除7个子目之外的类似于这7个子目形态的产品,并且生产这种产品的原料是可以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可由企业提供的证明区分是否直接视同石脑油;企业如果能够证明产品本身是化工产品,而且这种化工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是可以不征收消费税的。
47号、50公告出台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曾做了说明: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这样就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让一些企业有机,逃避缴纳消费税,为了堵塞这种漏洞,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47号和50号公告,从产品的实质出发,采取让企业自证为非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办法,做到成品油消费税的应收尽收。
47号公告发布后,中石化财务部2013年2月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一条指出:符合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且不属于消费税应税油品的石化产品,按47号公告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不申 消费税。其中:符合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白油、液体石蜡等产品属于石油蜡,从2013年1月1日起,不再申 消费税。指导意见中当时所指行业标准为工业级白油行业标准(SHT0006-2002)和化妆用白油行业标准(SH0007-1990),另外加上食品级白油国家标准(GB4853-2008),共同组成 件中所指可免征消费税白油的界定范围。
第二条指出:没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但无法直接调制消费税应税油品的石化产品,包括石油酸、无机物及附表所列30类其他化工产品等,仍暂不申 消费税。这是针对50号公告中“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
综上所述,白油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要根据47号和50号公告来论,能够证明确实是行业标准的白油,暂免征收,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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