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575版)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 期内申 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 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 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5、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 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授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债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4,6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9、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及各项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件的规定,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以及具体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告的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了截至2022年3月31日《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 告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告鉴证 告》(编号:【信会师 字[2022]第ZC10248号】)。
监事会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 件要求,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 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该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要求,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 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监事会认为该议案规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2022年4月21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红利3.50元(含税),鉴于上述审议程序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拟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调整,由31.62元/股调整为31.27元/股。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件,《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有关规定,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9日
声明:本站部分 章内容系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源自于第三方 站转载,行业企业、终端用户投稿。若对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本 站联系,本 站将迅速给予回应并第一时间做出处理(联系邮箱:jinwei@zo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