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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许可【2011】1292号
告摘要
碳排放权交易是为了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减少CO2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主要起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CDM机制;自2012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心逐渐从国外CDM项目交易转回国内自身碳市场。我国的产业结构偏向于重工业,能源结构偏向于煤,能源的利用效率整体还比较低下,促进能源转型和碳减排的任务尤其艰巨,因此,我国的碳排放市场也结合了本国国情进行了灵活调整。
我国的碳排放市场从2011年开始正式运行,第一阶段从2011年至2020年为地方试点阶段,分别在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和福建八个城市八省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第二阶段则从2021年开始,今年7月,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此外,自愿减排市场(CCER)作为补充机制也在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内。
我国发展碳排放市场可能存在一定的潜在影响:
首先, 能源密集型行业转型压力增加。随着我国碳排放市场发展加速,能耗企业的生产成本会增加,尤其在碳配额分配逐年减少后,严重依赖碳排放的企业如果不能够迅速调整生产结构可能无法覆盖成本,因此碳排放市场的发展可能推动能源密集型行业加快转型。
其次, 新能源消费端或有利好。碳排放市场的发展除了作用于相关的能源生产企业,也有望改善新能消费端,而由于我国产业结构的特殊性,碳排放的需求更强,中国市场的潜力更大。
第三, 再生能源板块有望增厚收益。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存在CCER补充市场,且CCER自愿减排主要鼓励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及林业碳汇三类项目,因此与能源再生相关的板块有望增厚收益。
最后, 碳排放服务相关金融机构具备潜力。随着碳排放市场的发展,市场参与主体不仅限于排控主体,也会纳入更多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投资者,因此与碳排放服务相关的一些金融机构也可能在市场发展中受益。
告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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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市场发展背景
碳排放权交易是为了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减少CO2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主要起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CDM机制。在国内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之前,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途径是参与CDM项目碳资产一级市场的供应,主要交易对手方来自欧盟等发达国家,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干扰,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底端。国内碳减排市场伴随着国际碳市场的成熟发展应运而生,也随着国际碳市场的低迷而沉寂。与此同时,国内碳减排也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承诺、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息息相关。自2012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心逐渐从国外CDM项目交易转回国内自身碳市场,两个市场之间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
我国的产业结构偏向于重工业,能源结构偏向于煤,能源的利用效率整体还比较低下,促进能源转型和碳减排的任务尤其艰巨。因此,我国的碳排放市场也结合了本国国情进行了灵活调整,经历了试点阶段的摸索,在今年已经进入全国性交易阶段,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由强制性配额市场和自愿性减排市场(CCER)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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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市场发展历程
我国的碳排放市场从2011年开始正式运行,第一阶段从2011年至2020年,为地方试点阶段,分别在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和福建八个省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第二阶段则从2021年开始,今年7月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正式启动;此外,自愿减排市场(CCER)作为补充机制也在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内。
(一)地方试点阶段
2011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需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是在中央层面的政策 件中首次提出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各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
2013年年底,深圳、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地相继开展了碳排放权试点交易,2014年4月湖北试点交易启动,6月重庆试点交易启动。
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除通过地方人大或者政府出台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性规定外,还分别建立了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所,并通过交易所规则对各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模式进行明确。在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之前,各地交易所规则也纷纷创新,在减排义务主体、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交易标的、配额发放方式、履约处罚等方面,均有不同实践。
(二)全国统一市场阶段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抵消机制、参与门槛、配额分配方法、注册登记系统和处罚规则等细则;同期生态环境部还颁布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国环规气候〔2020〕 3号),初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为电力行业,2225家发电企业被列入重点排放单位,第一个履约周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
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起草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环办便函[2021]117号)于3月30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的《管理办法》,《条例修改稿》在经国务院立法程序审议通过并作为行政法规正式发布后,填补了全国碳市场领域高层级立法的空白,成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营的纲领性规范。
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颁布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规定暂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暂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并颁布碳排放登记管理、交易管理以及结算管理办法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配套执行细则。
2021年7月16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目前纳入全国统一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仅限于发电行业,其他行业尚未纳入,交易中心落户上海,登记和结算中心落户湖北,交易品种为CEA。已经在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户并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试点地区交易,未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仍继续参与试点地区交易。
(三)自愿减排(CCER)市场
自愿减排(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交易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补充形式。
我国CCER项目共分四类,第一类是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第二类是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第三类是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产生减排量的项目;第四类是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2012年,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应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依据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细则进行交易。以备案管理的方式鼓励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
2014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碳排放市场初期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2021年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明确“组织有意愿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国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并在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开立交易系统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CCER注销。”意味着CCER正式纳入了全国碳市场抵消,全国碳市场开启了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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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市场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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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试点市场交易
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方面,最先进
行试点的深圳在交易初期呈现价格高、波动大的特点,最高时曾接近120元/吨,后期逐步稳定回落,目前均价已接近12元/吨附近;由于深圳在“十二五”期间已经淘汰了超1.7万家重污染企业,在工业转型成功的同时第二产业不断发展,碳排放量是中国特大城市中最低的,其碳排放市场价格相对低迷。在8个试点市场中,北京的碳排放均价明显高于其他市场,当前的均价大约在62元/吨附近,其余的7个市场碳排放价格都稳定在10-40元/吨。从价格变化趋势来看,所有试点城市基本上都经历了价格走低后回升和价格波动放缓的过程,各试点城市在市场发展初期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基本上都参考指导价维持在附近区间。2015年开始市场交易逐渐活跃,且呈现价格波动放大的特征,因为当时的交易机制存在诸多不完善,大部分市场的碳排放价格不断走低,波动较大。2017年后随着碳排放市场制度修订成熟,市场价格波动更为合理。
从碳排放市场的交易体量方面来看,根据Wind统计,截至11月17日,全国所有交易试点城市的碳排放累计交易量约达3.74亿吨,累计交易额大概在87.57亿元左右。在八大试点城市中,交易活跃度最高的是广东、湖北和深圳,日均成交量分别约为10.79万吨、4.13万吨和2.69万吨;北京和重庆的成交量较低,日均成交量约1.35万吨左右。趋势上看,2016年之后各个市场的交易活跃度有明显提升,在今年全国碳排放市场正式开始运行之后各试点城市仍维持相对稳定的交易,并未明显受到全国市场的分流影响。
(二)全国市场交易
今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在正式交易的前一个月市场价格维持在53-58元/吨区间,之后的几个月逐步下调,目前的全国市场价格约在40元/吨左右。目前我国碳排放市场的价格水平较国际主流市场相比还比较低,以欧盟碳排放市场的现货价格作为参考,目前EUA现货市场结算价约在67欧元/吨附近。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刚刚步入现货市场全国性交易的阶段,相较于海外市场比较完善的碳排放现货和衍生品交易体系,我国的市场成熟度较低;且目前市场交易主体针对的电力行业现阶段配额量较为充裕,市场的减排压力较低也导致市场价格相对低迷。
成交量方面来看,根据Wind统计,交易首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交了410.4万吨,成交金额约2.10亿元。目前碳排放市场的交易量波动还比较大,2021年9月30日,全国碳市场配额成交量847.44万吨,单日成交量创历史新高,超过之前两个月的累计成交总量。截至11月17日,全国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达到2739.69万吨,累计成交额突破12亿元。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截止日期的临近,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意愿上涨,交易活跃度或将逐步上升,完善全国碳市场建设可能进一步提速。
(三)自愿减排(CCER)市场交易
自愿减排(CCER)作为碳配额市场的一种补充,其成交价格一般比碳配额的价格略低一些,由此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碳配额市场控排企业的减排成本,推动各行各业减排技术的孵化和创新。近期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全国碳市场的控排企业可以使用过去国家签发的CCER来履约,这给全国CCER市场带来较大波动,部分地区交易价格从以往的20-30元/吨调整至接近40元/吨,已经逼近目前的碳配额价格。后续随着全国碳排放市场的推进,CCER市场仍具备一定的潜力。
成交方面,今年1-10月全国各大市场CCER累计成交约8000万吨,其中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的成交规模最大,累计成交2581万吨,约占全国成交量的33%。不过当前的成交基本上都为存量项目,因为2017年相关部门决定暂缓CCER项目备案申请的审批以对交易办法进行修订,期间公示过2856个审定项目,1047个备案项目,获得减排量备案项目有287个,此后的这段时间里,CCER市场的项目申请一直处于停滞状态;2019年广东和北京碳市场重新启动CCER交易,可能表示CCER市场已逐渐进入恢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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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碳排放市场潜在影响
(一)能源密集型行业转型压力增加
我国早在《“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就提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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