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过程安全风险的管控力度,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划出10项特殊作业各参与方不可逾越和触碰的红线和禁区。
(一)
未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的,严禁作业。
典型案例
规范依据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6条明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新标准强调了危化品企业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组织办理作业票,办理、审批作业票的过程也是对作业风险辨识、安全措施交底及各级人员职责的再确认过程。
(二)
作业人员未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监护人不在岗的,严禁作业。
典型案例
2020年6月9日10时4分,位于淄博市临淄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烯烃厂施工人员使用磨光机在石脑油储罐顶部进行除锈作业时,磨光机产生的火花引燃了呼吸窗窗口处的可燃气体,导致储罐内部整个气相空间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4万元。后经事故调查,石脑油储罐除锈防腐施工方案中的风险分析流于形式,没有认真分析作业现场存在的易燃易爆事故隐患,现场在无生产车间人员监护的情况下违章动火,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规范依据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9条明确:“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4.10条明确:“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新标准提出了监护人的任职要求、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明确了监护人的6项通用职责。
注意事项
特种作业人员方面,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的人员,还应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焊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焊工证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可在危险化学品新改建项目的建筑施工现场使用。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工艺操作人员一般不需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持应急管理部门所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在石油化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人员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架子工证进行脚手架搭拆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方面,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附件J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试大纲的范围要求,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及相应指挥人员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桅杆式起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司机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
动火作业前必须全面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必须落实安全隔离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典型案例
2021年5月31日,位于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的鼎睿石化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872万元。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在储罐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非法储存稀释沥青;在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危险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动火作业。
规范依据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1条明确:“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4.8条明确:“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新标准强调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的要求,引入了能量隔离的概念,要求作业前将作业部位与存在能量的系统实现安全可靠的隔离,有效防范特殊作业时有关事故的发生。
(四)
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容器和受限空间,未经清洗和通风置换检测合格的,不准动火作业。
典型案例
2017年2月17日,吉林省松原市松原石化有限公司江南厂区在对汽柴油改质联合装置酸性水罐实施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企业春节后复工,组织新建装置试车,在未检测分析酸性水罐内可燃气体的情况下,在罐顶部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引起酸性水罐内处于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主要成份为氢气)闪爆。
规范依据
(五)
高处作业必须正确系挂安全带,严禁在不牢固、未固定、无防护的区域作业,严禁在作业处休息。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6日,位于泰安市新泰市翟镇工业园区的新泰明瑞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施工人员在硫酸计量罐保温施工过程中,计量罐顶部破裂导致硫酸外溢,造成现场施工人员发生高处坠落和硫酸灼烫,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计量罐超液位注入硫酸,罐顶呼吸阀维护不到位发生堵塞,外来施工人员登高作业时未系安全带。
规范依据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条明确:“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GB24543要求的安全绳,30m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新标准对高处作业管理要求进行了调整。一是要求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GB 24543要求的安全绳。二是强调高处作业人员不应在不牢固、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三是强调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四是明确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1小时及以上),再次作业前必须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六)
进入受限空间必须连续进行气体检测、必须保证有效通风,必须正确穿戴个体防护装备。
典型案例
2015年6月18日,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化肥分公司造气车间发生一起3人窒息死亡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造气车间作业人员在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审批手续、未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下,1人进入磨煤工段煤浆添加剂地下溶解池内发生窒息,另有2人未采取防护措施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规范依据
(七)
吊装作业时人员必须离开吊装半径范围,设备和管线打开前必须进行能量隔离,严禁吊装设备超负荷、带病作业。
典型案例
2020年5月13日14时20分左右,山东潍坊市青州经济开发区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68.80万元。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张某新、周某泉未按规定确认起吊载荷质心,起升系挂位置不合适,在未采取任何防止载荷与其他障碍物刮碰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起吊,导致其它6根立柱依次倾倒,致使4名涂漆作业人员死亡。
规范依据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2条明确:“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
规范变化
上述条款为新标准新增工作要求,强调吊装前一要确认吊装设备的完好性,二要确认吊装区域的安全性。
(八)
临时用电作业接、拆线路时必须停验电并上锁挂牌,现场临时用电箱必须上锁管理,严禁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接入电 。
风险分析
2020年7月1日,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桥新工业园的舒尔曼塑料(东莞)有限公司成品出料仓内冷冻仓库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名操作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06.6万元人民币。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工人无特种作业电工证,将套管三芯电缆的黄绿色线与研磨机的外壳PE线连接,同时将套管三芯电缆另一端(黄绿色此时为相线)接到距离研磨机约7米处的380V三相电源开关,并接通电源,导致研磨机外壳带电。
规范依据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0.3条明确:“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加锁。并挂安全警示标牌,接、拆线路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在场。”新标准新增“接、拆线路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在场”的要求。此外,临时用电一般都是低压,未有 件要求必须是专业电工监护;工艺监护也可,但应具备触电应急处置能力。
(九)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正确穿戴个体防护装备,严禁带压作业和多点作业,严禁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盲板抽堵作业点30m范围内动火作业。
典型案例
2021年5月29日8时24分,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烯烃部2号烯烃联合装置(老区)7号裂解炉区域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号乙烯装置(老区)在停车检修期间,在上下游隔离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进行盲板抽堵,造成轻石脑油泄漏,发生爆燃事故。
规范依据
《危险化学品企业4.6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7.6条明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新标准新增了“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一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项作业”的要求。
(十)
动土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夜间警示灯,存在有毒有害介质挖掘深度超过1.2m的必须按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严禁在作业坑槽井沟内休息。
典型案例
1992年12月8日,甘肃省一工程队在兰州炼油化工总厂催化裂化装置南面的含硫污水管道的主干线进行人工挖掘作业时,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队违反厂下水井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掏水和排水方便,将下水井盖打开,在井的西北方向又打开一个长约1m的“V”形缺口。由于含硫污水的排放不均衡,从“V”字形缺口处外溢的硫化氢沉积蔓延至施工人员处,造成中毒事故。
规范依据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10条明确:“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窨井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窒息危险,且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新标准要求生产装置区和罐区动土时,涉及燃烧、爆炸、中毒、窒息危险,且挖掘深度超过1.2m时的区域,必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
:危化处
终审:董开权
发布: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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