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件!影响每个碳相关者!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就 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时间安排、时间节点 、参与企业范围程度、碳核查及碳核查要求进行了严格明确!

该 件与生态环境部、各省生态环境厅、全国碳排放权登记所、交易所、区域交易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2.6万吨以上的电力、钢铁、建材等8大行业控排企业,碳核查、碳资产管理、金融等各类相关第三方机构息息相关, 建议相关管理者、从业者逐字学习!

件有几大值得关注的点:

一、其他7大行业2022年暂时不进入全国碳市场,23年有可能!

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精神, 件未提及初电力外其他7大行业碳排放配额以及进入碳市场的时间节点问题,这也就意味着7大行业今年不会纳入全国碳市场,但对 告碳排放量进行了要求,为明年进入做好了准备。

二、全年工作安排及时间节点:

1、3.31日前发电企业核算2021年排放量并上 !

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发电(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火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自备电厂)

2、6.30日前确定进入全国碳市场的名单和配额量!

名录及其调整情况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 站向社会公开,

3、9月30日前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行业重点企业完成核算2021年排放量核算 告并上 !

三、全国电 排放因子下降0.0291tCO2/MWh,

核算2021及2022年度碳排放量时,全国电 排放因子由0.6101tCO2/MWh调整为最新的0.5810tCO2/MWh。

四、 核查工作高度重视

1、哪些机构可以从事核查业务?

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资质审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指南(试行)》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有关工作。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如何 开展核查技术服务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2021年度排放 告的核查提供技术支撑。编制并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告年度公正性自查 告。

3、核查机构禁止开展哪些活动?

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指南(试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不应开展以下活动:

1.向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碳排放配额计算、咨询或管理服务;

2.接受任何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产品;

3.参与碳资产管理、碳交易的活动,或与从事碳咨询和交易的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4.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5.为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监测、测量、 告和校准的咨询服务;

6.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共享管理人员,或者在 3 年之内曾在彼此机构内相互受聘过管理人员;

7.使用具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 3 年之内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或为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过温室气体排放或碳交易的咨询服务等;

8.宣称或暗示如果使用指定的咨询或培训服务,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 告的核查将更为简单、容易等。

4、 高度重视核查质量核查机构禁止开展哪些活动?

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帮扶专项行动中通 的典型案例,各地方应进一步核实整改。将被通 的重点排放单位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对查实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于被通 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各地方应审慎委托其承担2021年度核查工作。对于被通 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方应审慎采信其碳排放相关检测 告结果。

全 如下:

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现将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电行业重点任务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以下温室气体排放 告管理重点工作。

(一)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 告

组织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发电行业子类见附件1)(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其中电 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 tCO2/MWh),编制排放 告,并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 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于附件1所列行业),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见附件2)的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在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重点排放单位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删减相关涉密信息后公开其余信息。

(二)组织开展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 告的核查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 告的核查,包括组织开展核查、告知核查结果、处理异议并作出复核决定、完成系统填 和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书面 告等。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生态环境专 登录全国碳排放数据 送系统管理端,进行核查任务分配和核查工作管理。组织核查技术服务机构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碳排放数据 送系统核查端)注册账户并进行核查信息填 。

(三)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核查工作的,应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和格式要求,对编制2019-2021年核查 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于2022年7月30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开展信息化存证

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要求,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依据更新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通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对以下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环境信息平台进行存证:

1.发电设施月度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等与碳排放量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扫描 件;

2.检验检测 告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检测参数应至少包括样品元素碳含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 告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

3.发电设施月度供电量、供热量、负荷系数等与配额核算与分配相关的生产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原件扫描 件。

温室气体排放 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鼓励地方组织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

(五)确定并公开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根据核查结果,将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拥有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判定标准(见附件3)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名录及其调整情况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 站向社会公开,并书面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告,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新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分别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户申请材料(注册登记系统开户材料模板下载地址为http://www.hbets.cn/view/1242.html。交易系统开户材料模板下载地址为https://www.cneeex.com/tpfjy/fw/zhfw/qgtpfqjy/)。

尚未完成2019-2020年度(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及依据《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 送的本行政区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021年度名录)信息公开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在其官方 站向社会公开,并 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六)强化日常监管

组织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名录内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与执法,重点包括名录的准确性,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有效性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企业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投诉举 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的查实情况等。对核实的问题要督促企业整改,每季度汇总、检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的执行情况,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21日,2023年1月13日前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告上一季度的日常监管执行情况。

二、其他行业重点任务

(一)组织其他行业企业 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 告

组织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行业重点企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根据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在环境信息平台下载,其中电 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 tCO2/MWh)要求,于2022年9月30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 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 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 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二)组织开展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的核查

2022年12月31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完成对发电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 告的核查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整改落实

针对我部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帮扶专项行动中通 的典型案例,各地方应进一步核实整改。将被通 的重点排放单位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对查实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于被通 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各地方应审慎委托其承担2021年度核查工作。对于被通 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方应审慎采信其碳排放相关检测 告结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方应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 告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实施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我部将对各地方落实本通知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突出问题进行通 。

(三)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各地方应落实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监督检查以及相关能力建设等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四)加强能力建设

特此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3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环境发展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 章来自 络媒体,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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