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1.5℃增暖与“瞩目”的碳世界

2021年2月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对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作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意见》提出,到2025年,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

《2021年政府工作 告》在“2021年重点工作”部分指出,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就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做出了工作部署。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离不开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提升,能源结构的升级、生活方式的转变以及法规政策的支撑,在宏伟蓝图和迫切目标背后,碳世界的冰山逐渐浮出水面。

一、1.5℃增暖的影响及意义

《巴黎协定》的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根据联合国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作的《全球1.5℃增暖特别 告》,将温度上升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具有重要意义:

(一)气候影响方面

全球温升2℃的真实影响将比预测中的更为严重,这也意味着将升温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并不能有效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最坏影响。若将目标调整为1.5℃,我们将能避免大量因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与风险。比如:

1、在温升2℃的情境下,科学家预测全球99%的珊瑚礁都将退化;而在温升1.5℃时,珊瑚礁退化的比例减小到70%-90%。

2、在温升2℃的情境下,北极夏天完全无冰的情况每十年就会发生一次;而在温升1.5℃时,这一风险降低到每百年一次。

3、将升温控制在1.5℃将能避免至少150至250万平方公里的永久冻土解冻(接近墨西哥的国土面积)。

4、在世界的多个区域(包括亚洲东部和北美洲东部),温升2℃情境下强降水事件发生的概率要比1.5℃时更高,因热带气旋导致的强降水概率也更高。

5、温升1.5℃情境下森林火灾的影响比2℃情境下有所减弱。

当温升从1.5℃进一步发展到2℃,气候变化的影响很可能经历从量变到质变的转折,这对于我们是巨大的风险。

(二)对人类的影响

1、与2℃目标相比,将温升控制在1.5℃将能在2050年前避免几百万人暴露于气候风险及其导致的贫困。

2、与2℃目标相比,将温升控制在1.5℃将让受气候变化造成的水资源紧张影响的全球人口比例减少一半。

3、在温升2℃时,全球海洋渔业捕捞量预期将减少300万吨;而将温升控制在1.5℃,捕捞量的缩减量能降低到150万吨。

4、气温升高将对畜牧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对经济趋势的影响

1、将温升控制在1.5℃之内要求土地利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城市等行业和领域中“快速且深远”的转变。

2、电力领域的转型正在发生,风电和太阳能正在快速发展。

3、不同领域的转型都需要在现在就启动并在接下来的20年中持续进行。

4、特别 告提供了经济蓝图以继续电力行业的转型并启动其他行业的转型,从而实现零排放或者负排放。

(四)能源转型和变革性改变

1、在温控1.5℃情景下,到2050年,煤炭在全球电力供应中的比例需要降至接近为零。

2、要将温升控制在1.5℃之内,到2050年全球电力供应的70%-85%需要来自可再生能源。

3、相比起2℃目标,实现1.5℃目标所需的能源投资要高出12%,2050年在低碳能源技术和能效上的年度投资将比2015年多出5倍。

4、要将温升控制在1.5℃之内,2050年时工业的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10年低75%-90%。

二、相关词汇解释

1、碳达峰

碳达峰是指我国承诺2030年前,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降低。

2、碳中和

根据IPCC发布的《全球1.5℃温升特别 告》,碳中和是指在规定时期内人为CO2移除在全球范围抵消人为CO2排放时,可实现CO2净零排放。具体来说,碳中和是指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通过植物造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

3、碳资产

碳资产是指在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或者自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产生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排放权、减排信用额及相关活动。

例如:

1)在碳交易体系下,企业由政府分配的排放量配额;

2)企业内部通过节能技改活动,减少企业的碳排放量。由于该行为使得企业可在市场流转交易的排放量配额增加,因此,也可以被称为碳资产;

3)企业投资开发的零排放项目或者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信用额,且该项目成功申请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或者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项目(CCER),并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或转让,此减排信用额也可称为碳资产。

4、绿色金融

根据2016年8月31日,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绿色金融定义为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5、ESG

ESG是英 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治理)的缩写,其基本理念是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而非仅关注传统的财务绩效。通过构建ESG评价体系,投资者可以通过考察企业ESG绩效,评估其投资行为和企业(投资对象)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贡献。

6、碳交易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碳交易是一种应对全球变暖气候危机的解决方案,以一定的法律和规则为约束和依据,给碳排放量定价,把它包装成一种资产或者说“商品”,建立相应的市场进行交易买进卖出,以此来控制碳排放,促进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排减。

三、《2021年政府工作 告》中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工作计划

《 告》指出我国将在2021年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新能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促进新型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应用,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中国作为地球村的一员,将以实际行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应有贡献。

四、我国近期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倡导性规范解读

1、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

《意见》指出,要抓紧制定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综合运用相关政策工具和手段措施,持续推动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积极明确的达峰目标,制定达峰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鼓励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制定达峰专项方案。推动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煤炭等重点行业提出明确的达峰目标并制定达峰行动方案。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系统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在全国上线交易,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推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向全国碳市场过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意见》提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建立绿色债券评级标准。发展绿色保险,发挥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推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趋同,有序推进绿色金融市场双向开放。

《意见》要求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提升电 汇集和外送能力。增加农村清洁能源供应,推动农村发展生物质能。

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

《管理办法》对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交易主体,以及监管和违约惩罚等方面做出了清晰规定,代表着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正式开放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正式启动,中国谋求实现碳中和愿景也因此迎来了一支强大的中坚驱动力量。相较于以往8大试点城市的碳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新《办法》在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及处罚机制等方面做出改进。

(1)范围从地方到全国

自2011年以来,中国分别在北京、上海、广东、天津、重庆、福建、湖北及深圳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覆盖企业共计3443家,涉及行业包括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包括企业自备电厂)、航空等。

新《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全国,意味着全国范围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我国的碳市场建设已逐步从试点先行,过渡到全国统一市场。

(2)标准从分散到统一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作为碳市场交易主体,其合理统一的界定标准是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基石之一。

以往根据试点城市的不同,判定条件有所区别。北京及广东以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判定标准(北京:Co2>5000吨,广东: Co2>2万吨),而上海和福建则以年度综合能耗作为判定标准。(上海: 消耗>5000吨标准煤当量 福建:消耗>10000吨标准煤当量)。

而新《办法》规范统一了标准,将全国范围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属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主体纳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3)从二氧化碳到温室气体

相较试点城市仅关注二氧化碳排放(北京市仅出台过《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 告指南》,并未提及其他温室气体测算方法),新《办法》明确规定了温室气体是指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在内的所有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气态成分。

这意味着虽然从绝对值(2.6万)上看,新《办法》相较试点城市的标准更为宽松,但管控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于二氧化碳排放量,界定标准或变得更为严苛。

(4)处罚机制从无到有

新《办法》规定虚 、瞒 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 告义务的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欠缴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虽然处罚金额不大,但相较以往试点城市不曾提及的惩罚措施,也体现了新《办法》提升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决心。

4、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

《意见》指出,要完善金融监管政策,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气候友好型绿色金融产品。其中,不同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发展战略、风险偏好等因素,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重大气候项目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同时,有效防范和化解气候投融资风险。

此外,还需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企业在气候投融资领域的务实合作,包括支持境内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让,支持离岸市场不断丰富人民币绿色金融产品及交易,不断促进气候投融资便利化。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行气候融资,积极探索通过主权担保为境外融资增信,支持建立人民币绿色海外投贷基金。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鼓励境外机构到境内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境外投资者更多投资持有境内人民币绿色金融资产,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相关活动的跨境结算货币。

《意见》还明确,要强化对撬动市场资金投向气候领域的引导机制和模式设计,支持在气候投融资中通过多种形式有效拉动和撬动社会资本,鼓励“政银担”“政银保”“银行贷款+风险保障补偿金”“税融通”等合作模式,依法建立损失分担、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机制,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五、结语

政策频繁发声,体现出我国降低碳排放强度的决心。目前,我国煤炭需求及二氧化碳排放量均居世界首位,且仍处于碳排放增加阶段,从碳达峰到碳中和的时间较国外发达国家要缩短几十年,政策紧迫性较强。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也在近日呼吁取消全球所有计划中的煤炭项目,结束对于煤炭的致命依赖。

我国公布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实际上是为中长期经济发展制定了刚性约束,倒逼市场微观主体走绿色发展之路。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碳资产的交易中,借助金融市场来优化碳资产配置,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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