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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什么是危险物品?什么是危险货物?什么是危险化学品?三者之间什么关系?
在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中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第3.1条中有如下定义: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物品范围最广,通俗讲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一切有具体形状、颜 色和空间的实实在在的物品都称为危险物品。危险物品包括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大部分是一致的,但有一部分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部分危险货物也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例如甲醇,既是危险货物又是危险化学品;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一种应用很广泛的化学品,具有较低的毒性,长期接触对人体有害,因此是危险化学品,但MDI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会与水份发生反应,生成不溶性的脲类化合物并放出二氧化碳,粘度增高,不会造成明显的危害,因此未被列为危险货物;锂电池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上述三种物质均属于危险物品。
贰
爆炸极限
爆炸极限通常是指爆炸浓度极限。它是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纤维与空气形成的能够被引燃并传播火焰的浓度范围。通常用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在空气中的体积百分比来表示。该范围的最低浓度称为爆炸下限、最高浓度称为爆炸上限。只有在这两个浓度之间,物质才有爆炸的危险。
如果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在空气中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遇到明火,既不会爆炸,也不会燃烧;高于爆炸极限,遇到明火,虽然不会爆炸,但接触空气却能燃烧。因为低于爆炸下限时,空气所占的比例很大,可燃物质的浓度不够;高于上限时,则含大量的可燃物质,而空气量却不足。
可燃性混合物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下限越低和爆炸上限越高时,其爆炸危险性越大。这是因为爆炸极限越宽则出现爆炸条件的机会就多;爆炸下限越低则可燃物稍有泄漏就会形成爆炸条件;爆炸上限越高则有少量空气渗入容器,就能与容器内的可燃物混合形成爆炸条件。爆炸极限受压力、温度、惰性气体含量(氧含量)的影响。
叁
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和分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与《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将2828个危险化学品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及环境危害三大类,28小类。
(1)物理危险包括易燃性、腐蚀性和爆炸性等16类。
(2)健康危害包括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危害,其中慢性毒性又包括致癌性啊、生殖毒性等危害10类。
(3)环境危害就是危害水环境、危害臭氧层2类。
肆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中共有60种。
《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共有14种。
1.氯 2.氨 3.液化石油气 4.硫化氢 5.甲烷、天然气 6.原油 7.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 8.氢 9.苯(含粗苯) 10.碳酰氯(光气) 11.二氧化硫 12.一氧化碳 13.甲醇 14.丙烯腈 15.环氧乙烷 16.乙炔 17.氟化氢、氢氟酸 18.氯乙烯 19.甲苯 20.氰化氢、氢氰酸 21.乙烯 22.三氯化磷 23.硝基苯 24.苯乙烯 25.环氧丙烷 26.一氯甲烷 27.1,3-丁二烯 28.硫酸二甲酯 29.氰化钠 30.丙烯、1-丙烯 31.苯胺 32.甲醚 33.丙烯醛、2-丙烯醛 34.氯苯(氯化苯) 35.乙酸乙烯酯 36.二甲胺 37.苯酚 38.四氯化钛 39.甲苯二异氰酸酯 40.过氧乙酸 41.六氯环戊二烯 42.二硫化碳 43.乙烷 44.环氧氯丙烷 45.丙酮氰醇 46.磷化氢 47.氯甲基甲醚 48.三氟化硼 49.烯丙胺 50.异氰酸甲酯 51.甲基叔丁基醚 52.乙酸乙酯 53.丙烯酸 54.硝酸铵 55.三氧化硫 56.三氯甲烷 57.甲基肼 58.一甲胺 59.乙醛 60.氯甲酸三氯甲酯(双光气) 61.氯酸钠 62.氯酸钾 63.过氧化甲乙酮 64.过氧化(二)苯甲酰 65.硝化纤维素 66.硝酸胍 67.高氯酸铵 68.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 69.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 70.硝基胍 71.2,2'-偶氮二异丁腈 72.2,2'-偶氮-二- (2,4-二甲基戊腈)(即偶氮二异庚腈) 73.硝化甘油 74.乙醚
上述两批《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外,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也定义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针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和《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对每一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主要包括化学品的风险提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几方面,安全措施中又细分为操作安全、储存安全和运输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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