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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是用人单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在工作场所设置的诸如 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中使用的个体防护、通讯、运输设备等的总称。《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明确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种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配置上述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
一、应急救援设施分类
依据不同用途和配备目的,应急救援设施可分为监测 警装置、现场紧急处置设施、急救或紧急处置用品、强制通风设施及其它设备设施。
(一) 警装置
就职业卫生工作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来说,应急救援用监测 警通常是用于检测和(或) 警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的装置和仪器,由探测器和 警控制器组成,具有有毒气体自动检测和 警功能,常用有固定式、移动式和便携式检测 警仪。
(二)强制通风设施
强制通风设施也称事故通风设施,是用于有毒气体、易挥发性溶剂等发生逸散、泄露等的工作场所。为避免有害气体等的积聚而造成进一步人员伤害,所设置的与有害物质逸散、泄露等相关联的事故通风设备设施。
(三)现场紧急处置设施
现场紧急处置设施主要是指用于处置喷溅于劳动者皮肤黏膜上的有毒、有害物质、避免急性职业损伤进一步加剧的设备设施,常见有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用设备设施。
(四)急救或损伤紧急处置用品
急救或损伤紧急处置用品,是指劳动者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后,用于急救的药品或紧急处置劳动者伤口、损伤的皮肤黏膜等的用品以及急救用药品等。包括针对某一类型特定化学物中毒的急救药品、剪刀、镊子、胶带、纱布、棉签、创可贴、生理盐水、医用酒精等紧急处置用品,用于中和酸碱的常用弱酸碱性药液等。
(五)其他设备设施
其他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主要包括,个体防护用品、通信、运输设备等。
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用个体防护用品是可能发生急性中毒等急性职业损伤时,从事现场救助的人员必须要佩戴的装备,主要是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逃生面罩、防化服、耐酸碱服等,常存放于有毒有害工作场所专用的气体气体防护柜内。
通信设备设施:通信设备设施用于发生急性职业损伤事故时指挥人员、救援人员等之间的紧急联络等。
运输设备设施:如担架、气防车、急救车、缓降器等,用于第一时间将受伤害人员抬离危险区域。
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 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生产作业场所应急物品配备规范QSY136-2012)等标准对常见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监测 警装置
对于监测 警装置的设置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规定其配置要求如下:
1、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 警装置。
2、应结合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根据自动 警装置技术发展水平设计自动 警或检测装置。
3、检测 警点应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 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的要求,设在存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包括可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可能大量释放或容易聚集的其他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也应设置检测 警点。
4、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 警仪的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 警仪。
5、毒物 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 值和高 值。预 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预 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l/2;警 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 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 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 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有毒气体监测 警装置选用、管理与维护,以及监测 警值的设定原则与方法等要求,详见《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 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
(二)强制通风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规定: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
1、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2、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3、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4、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此外,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也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
(三)现场紧急处置设施
对于冲淋等现场紧急处置设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
1、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
2、冲淋、洗眼设施应保证连续供水。
3、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此外,《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2014 )要求: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淋洗器、洗眼器的冲洗水上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并应为不间断供水;淋洗器、洗眼器的排水应纳入工厂污水管 ,并在装置区安全位置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 3047-93) 要求: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四乙基铅、丙烯腈、氢氰酸、甲腈、二甲基甲酰胺、苯酚等)的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另外,新标准《眼面部防护 应当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38144.1-2019)和《第2部门:使用指南》 (GB/T 38144.1-2019)已经发布, 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四)现场紧急处置设施
对于急救或损伤紧急处置用品,通常集中放置于急救箱,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因其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损伤的类型不同,急救箱配置的药品可能会有所差异,对于急救箱的配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的规定如下:
1、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
2、应有清晰的标识,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3、配备内容可根据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参照该标准确定。
(五)其他设备设施用品
其他设备设施用品,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对于容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化学性灼伤等急性职业损伤的场所,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生产或使用剧毒或高毒物质的高风险的化工、石油天然气工业企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规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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