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
一名枪械爱好者、一名在手术台上面对疾病游刃有余的青年外科医生,当这二者集于一人而触犯刑律的时候,留给我们的到底是是唏嘘?还是警醒?
承办律师:
洪凌律师团队 (洪凌律师、洪晓东律师、刘聪聪律师)
办案结果:
同案共15名嫌疑人,第一被告人Z某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案情回顾:
被告人Z某是某医院的青年外科医生,数年来多次被评选为先进,而在工作之余Z某也是名枪械爱好者。在2019年4月至8月期间,Z某从同案其他多名被告人处购买仿真枪,并也存在将购得的仿真枪向同案多名被告人出售的情形,另外由于同属枪械爱好者,所以同案多名被告人之间亦存在相互买卖仿真枪的情况。本案所涉嫌疑人多达15人,买卖枪支的数量分别为1至8支不等,被告人z为第一被告人,其本人所涉买卖枪支的数量为8支,后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Z某所涉8支仿真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并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的枪支。
因本案所涉嫌疑人达十五人之多,所涉枪支数量及种类也较多,包括仿格洛克G18WE牌仿真枪、夜鹰CP99仿真枪、仿勃朗宁M1911风之魂竞技版仿真枪、仿格洛克G17银色滑套仿真枪、仿格洛克G17金色滑套仿真枪、仿SVD仿真步枪、仿柯尔特仿真枪、仿法玛斯仿真步枪、仿沙漠之鹰KWC牌仿真枪等。
下表所展示部分涉案枪支为:左一:格洛克G18,右一:格洛克G17,左二:夜鹰CP99,右二:沙漠之鹰,正下:SVD狙击步枪。
案件要点:
1、是“仿真枪”?还是“枪支”?
关于什么是“枪支”,《枪支管理法》和2010年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已经作出定义,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而区分受行政管理的“仿真枪”和受刑事规制的“枪支”,实务中一项重要指标就是所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其中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认定为仿真枪;而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本案Z某买卖的8支仿真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同时枪口比动能超过枪支认定标准的数倍至数十倍不等,因此被告人Z某买卖的仿真枪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枪支”无疑。
2、非法买卖枪支的数量是多?是寡?
本案所涉的罪名是非法买卖枪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犯罪起刑点是有期徒刑3年,最高可达死刑,因此本案所涉枪支数量的多寡也成为了本案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因素。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买卖枪支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被告人Z某非法买卖枪支的数量已达8支,是起刑点3年的最低入刑标准2支的四倍,距离起刑点10年有期徒刑的“情节严重”标准10支仅一步之遥,在该种情况下Z某的法定量刑区间在3年到10年之间。
类案裁判整理:
经检索上海市近三年非法买卖枪支罪案例发现,辖区范围内的非法买卖枪支罪案件有一个共性,即涉案人员买卖枪支多仅为收藏爱好,并非用于违法目的或者恶性暴力事件,因此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并不算高,对此法院在最终裁判时也充分考虑了该因素,此外,法院并非单纯依据案涉枪支数量从而简单粗暴地确定宣判刑,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在严格枪支管理、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达到罚当其罪的教育目的,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以下列举的部分案例信息(含涉案枪支数量及裁判结果)也可管窥:
办案思路:
被告人Z某涉案枪支数量较多,已达8支,且同案人员较多,多达15人,这都成为了本案辩护的难点,同时被告人Z某作为第一被告人首当其冲,但是每个刑事案件在法槌敲落前都未成定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针对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行为,不仅应当充分考虑枪支的数量,还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该批复是人民法院量刑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辩护工作带来极大灵感。因此本案辩护人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将符合《批复》精神且对被告人Z某有利的案件情节呈现出来,并非是简单的初犯、偶犯,而是既要精准打击,又要投其所好,充分运用《批复》及相关司法解释,使辩护达到言之有理、陈之有据的效果,从而为被告人Z某争取最有利量刑结果的目的。本案被告人Z某作为一名青年外科医生,通过一台台的外科手术拯救了很多病患,以其高超的技艺获得患者以及家属的好评,其在任职的医院也数年来多次被评为先进,同时在明知有办案民警医院等候的情况下主动前往,亦具备自首情节。
最终,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节,遂对被告人Z某作出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的判决,被告人Z某被羁押一年三个多月之后,也终于在宣判当日重获自由。律师的辩护工作往往是漫长且寂寞的,但是无论案件历时多久,律师辩护工作持续多久,走再长的路,辩护律师也终究应不忘初心,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笔者建言:
不能说每一个,但绝大多数的小男孩,在童年时期都曾拥有过一把,更多的是数把“枪”,当然那只是玩具枪,随着年纪的增长,男孩成长为男人,但总有一部分人对“枪”的执念是岁月无法抹平的,且绝大多数仍仅限于爱好的范畴之内,但是当这份爱好逾越法律的红线时,带来的将是无法承受的惩罚。
我国对枪支的管理是极为严格的,国外多发的枪击案件在某种程度上也印证了枪支管理的必要性,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是比较低的,不管这个标准是否合理,但是不可否认达到一定枪口比动能的仿真枪是具有一定杀伤力的,所以在法律未修改以及普通大众尚无法有效判断枪口比动能的情况下,建议大家慎玩仿真枪。
相关法条整理:
一、《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买卖…枪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买卖…枪支…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承办律师简介:洪凌律师
盈科上海刑事部副主任,上海市杭州商会副会长、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会员。
洪凌律师目前担任黄浦区、静安区、长宁区、普陀区等多家政府机构/区属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还为多家世界500强上市公司/集团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擅长银行、保险、房地产、特殊资产处置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此外,洪凌律师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经常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他曾定期为武警上海总队第一支队十中队(南京路上好八连)官兵开展法律讲座,并组建盈科上海分所法援律师团队,参与市司法局法援中心12348援助热线公益服务及办理刑事法援指派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走私涉税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民商事等案件。
承办律师简介:洪晓东律师
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从事刑事辩护,辩护案件包括诈骗罪、强奸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等多类型刑事案件;从事证券、资产重组及收购兼并、一般公司事务、公司解散与清算、企业破产、民商事诉讼等相关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价转让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参与代理中国某银行金融类纠纷案件,参与代理公司的应收款(不良债权)诉讼等民商事纠纷与执行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金融类纠纷案件、民商事诉讼。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部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职务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调查与诉讼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部门在康烨主任、辛本华副主任、洪凌副主任、张捷副主任的带领下,秉承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不断发展壮大。部门现有成员近40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1人,博士3人,硕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识层次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辩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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