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 日 正
为进一步加强发电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经与相关部门、行业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座谈、调研,结合生态环境部碳排放 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等实践,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开展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告指南 发电设施》修订工作,形成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1 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要求于 2021年12月12日前反馈意见。
本次修订重点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发电行业(含自备电厂)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 告工作进行规范,强化企业碳排放数据过程管理,细化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在检测、记录、传递、保存、取样、制样、送检、存证和核算各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压缩数据造假空间,提升可操作性,确保公平统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 告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使用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燃料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其他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可参照本指南。
本指南不适用于单一使用非化石燃料(如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秸秆林木质等纯生物质发电机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征求意见稿》全
汇编整理:《VOCs前沿》微信公号( 转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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