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气枪案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释,要防止只要涉案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置之不顾。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批复》将于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涉气枪案件不应唯枪支数量论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相关负责人解释,对于上述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责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应当唯枪支数量论。

就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而言,应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或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体现从宽的精神。

侧重对社会危害性的考量

根据上述《批复》,对上述案件的定罪量刑,还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

上述负责人解释,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一些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虽然经鉴定枪口比动能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但是从其外观看一般人明显不会认识到系枪支(如玩具枪),材质通常不同于一般枪支(如使用材质较差的塑料),发射物明显致伤力较小(如发射BB弹),就购买场所和渠道而言一般人认为购买不到枪支的地方(如玩具市场),就价格而言一般人认为不可能是枪支的对价(如仅花费了几十元钱)。

《批复》侧重从行为人角度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

上述负责人表示,要防止只要涉案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置之不顾。

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

上述负责人解释,对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违法所得的考量,主要考虑以牟利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为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

相反,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从宽处罚。

对走私铅弹行为也有相应考量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涉气枪铅弹案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

根据《涉枪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气枪铅弹达到五百发以上的,即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二千五百发以上的,即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非法持有、私藏气枪铅弹达到一千发以上的,即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达到五千发以上的,即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涉案铅弹往往数量大,通常一小盒铅弹的数量即超过五百发,达到入罪标准。

因此,在决定是否追究刑责以及裁量刑罚时唯铅弹数量论,也会出现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现象。本次《批复》明确,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聚焦

“枪口比动能较低” 为何不明确具体数值

公安部2007年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该标准为推荐标准),将枪支认定标准修改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本次《批复》中并未明确“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案件中,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如果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作出规定,容易导致对具体案件“一刀切”。

“1.8焦耳/平方厘米”怎么来的?

《枪支管理法》第46条对“枪支”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由于《枪支管理法》只是明确了枪支的性能特征,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一直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认定是否属于枪支。公安部于2007年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该标准为推荐标准),将枪支认定标准修改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由于涉枪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相关司法解释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

规定具体数值易导致“一刀切”

在《批复》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应明确“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存在不同认识。

上述负责人透露,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枪口比动能这一重要因素,但更须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量。

如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作出规定,恐会导致对具体案件的处理陷入“一刀切”的困境。

例如,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虽然较低,但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社会危害性大,如受制于“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可能难以依法严惩。

相反,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虽然达到一定数值,但综合考虑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等因素,综合评估认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若受制于“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可能出现处理过苛、处罚过严的问题。

对话

刘大蔚母亲:对儿子是个有利的事

北青 :刘大蔚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胡国继:大蔚是我和他爸爸唯一的孩子,从小比较聪明,学习也比较好,小学的时候一直在班级里成绩靠前,但是到了初中的时候就比较不爱学习了,后来就不读书了。他从小就喜欢玩具枪,很多小朋友的玩具枪如果坏了,跑过来找他修都能修好。上班以后他也挺听话的,不抽烟不喝酒,也不乱花钱,他的工资绝大多数都是交给我来保管的。

北青 :刘大蔚说想要买枪的时候你为什么没制止?

胡国继:当时他要3万多买玩具枪,这对我们家来说是挺大一笔钱,我也劝过他,但是这些钱都是他自己打工攒的,而且我们也知道他确实是喜欢玩枪,就还是把钱给他了,他当时说,这次是买最后一次,买完以后就不再买了。我还问他说我们当地没有卖的吗,还一定要去 上买,他说没有。

北青 :法院宣布再审后的一年里你们是怎么过的?

胡国继:我们老家是四川达州的,儿子现在被关在福建的监狱,我和大蔚父亲现在都来到福建打工,希望这样能离他近一点,我们打工的宁德距离大蔚监狱所在的漳州坐高铁要花100多块钱,每个月探视我们都会去,给他打气。监狱的民警对他也比较关照,春节前我们还在会见日里一起吃了顿饭,他现在精神状况还不错,自己也给了自己很大希望。

大蔚在被带走前交往了一个女朋友,但是现在也已经嫁人并且做了母亲,大蔚曾经问过我和他爸爸这件事情,但是我们一直没有告诉他。

北青 :“两高”这次的定罪量刑标准出台了,你有什么新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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