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近年来,国内相继发生多起燃气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燃气泄漏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安全感,为我们敲响警钟。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区应急局在近期组织开展了生产经营单位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危害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燃气使用单位23家,排查发现隐患32条,查处案件7起,处以罚款8万元。成都市温江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公开曝光在行动中查处的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希望生产经营单位深刻汲取教训,以前车之鉴,做到警钟长鸣,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1
成都泗海清宴餐饮有限公司
未定期对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检测案
2022年02月24日,成都市温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成都市温江区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安排对成都泗海清宴餐饮有限公司燃气使用相关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成都泗海清宴餐饮有限公司在2013年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一直未对厨房内使用的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过检测。经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调查工作,查实该单位存在未定期对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检测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成都泗海清宴餐饮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典型案例2
成都艾尔 食品有限公司
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案
2022年2月21日,成都市温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成都市温江区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安排对成都艾尔 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成都艾尔 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燃气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经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调查工作,查实该单位存在使用燃气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成都艾尔 食品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
典型案例3
成都锐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
2022年3月1日,成都市温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成都市温江区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安排对成都锐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调查工作,查实该单位存在如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液化石油气罐使用间可燃气体 警装置未通电工作处于关闭状态;使用液化石油气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成都锐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能引以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认真排查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操作规范
全面消除安全隐患问题
确保安全生产!
戳小花祝大家安全使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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