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施工的一般规定

城镇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施工的一般规定

一、本规定强调城镇燃气 警控制系统的施工一定要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 件进行安装。设计 件是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按图施工时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必须执行。本条强调了设计 件的地位,当设计 件有误或因现场条件的原因不能按设计 件执行时,必须事先经原设计单位对图纸进行修改,安装单位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意图。 设计 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洽商函等。

二、施工方案的选择与制定是决定整个工程全局的关键,方案一经决定,则整个工程施工的进程、人力和安装设备的需要与布置,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等,现场组织管理随之就被确定下来。施工组织的各个方面都与施工方案发生联系而受其影响。所以,施工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施工方案编写的内容应符合规范规定,一般施工方案中列出施工安装应遵循的规范清单,所以,要求施工单位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

三、本条规定了城镇燃气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的交底;施工、监理单位应明确设计 件的要求;

2.施工前应按照设计 件的要求,将施工所用材料备齐,以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顺利进行。

四、本条规定了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应遵守的规定。

1.出厂合格 件 告: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有些产品应有相关性能的检测 告、型式检验 告等;

2.本款强调进口设备和材料也应遵守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其产品质量应符合我国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需要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的,还应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 告,并应有中 说明书。

五、本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关记录。

六、本条规定了保证燃气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施工质量应遵守的规定和程序。强调了工序检查和工种交接认可。规定每一项工作完成后,均应在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参与下,按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验收工作,最后指出记录格式,这些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所必需的。

七、本条规定了质量控制资料填写格式。

八、本条强调城镇燃气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安装结束后,不经过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主要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令)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 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城镇燃气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的验收规定

一、城镇燃气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安装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二、城镇燃气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工程验收应包括安装调试时所涉及的全部设备,可分项目进行,并应填写相应的记录。

三、系统中各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主、备电源的设备的自动转换设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合格;

2.可燃气体 警器控制器应按实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查;

3.安装在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按数量20%比例抽检,安装在居住建筑内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检验;

4.紧急切断阀及排风装置应全部检查。

1.竣工验收 告、设计 件、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告;

3.安装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城镇燃气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安装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城镇燃气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设备的检验 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五、城镇燃气 警控制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查,同时应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六、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程4.3、4.4节的规定;当设置于防爆场所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子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七、可燃气体 警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俩规定:

1.符合本规程第4.4节的相关规定;

2.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4.5.2条逐项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八、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本规程第4.4节的相关规定;

2.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4.5.3条逐项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九、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电源容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5.5条的规定;

2.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5.0.3条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十、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和设计说明规定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十一、配套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正常;

2.手动关阀功能应试验3次;

3.在系统验收时,阀门在电控和手动两种情况下应工作正常。

十二、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和管线,应修复或更换;并应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十三、验收合格后,应按本规程附录E填写验收记录。

十四、独立燃气 警系统的验收,可简化进行。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可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进行现场检验和评定,记录 警动作值。紧急切断阀在可燃气体探测器 警时应动作,并应手动开关阀门3次,阀门动作均应正常。

四、系统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 件:

1.竣工验收 告、设计 件、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告;

3.安装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城镇燃气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安装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城镇燃气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设备的检验 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五、城镇燃气 警控制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查,同时应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六、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程4.3、4.4节的规定;当设置于防爆场所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子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七、可燃气体 警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俩规定:

1.符合本规程第4.4节的相关规定;

2.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4.5.2条逐项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八、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本规程第4.4节的相关规定; 2.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4.5.3条逐项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九、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电源容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5.5条的规定;

2.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5.0.3条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十、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和设计说明规定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十一、配套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正常;

2.手动关阀功能应试验3次;

3.在系统验收时,阀门在电控和手动两种情况下应工作正常。

十二、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和管线,应修复或更换;并应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十三、验收合格后,应按本规程附录E填写验收记录。

十四、独立燃气 警系统的验收,可简化进行。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可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进行现场检验和评定,记录 警动作值。紧急切断阀在可燃气体探测器 警时应动作,并应手动开关阀门3次,阀门动作均应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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