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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 告核查
(1)组织核查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到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 告根据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或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核查,并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依据。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 告的核查程序包括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 件评审、建立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告知核查结果、保存核查记录等八个步骤。核查工作流程图见下图。
图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工作流程图
1)核查安排。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核查任务、进度安排及所需资源;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是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
2)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一个或多个核查技术工作组实施 件评审;核查技术工作组的工作可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完成,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4)建立现场核查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现场核查组;现场核查组的工作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完成,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完成。现场核查组员原则上应为核查技术工作组的成员。对于存在核查人员调配存在困难等情况,现场核查组的成员可以与核查技术工作组成员不同。
5)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组做好事先准备工作,配备必要的装备;现场核查组在重点排放单位现场查、问、看、验,收集相关证据;核查技术工作组判断是否存在不符合项。
6)编写核查结论。核查技术工作组出具《核查结论》;核查技术工作组将核查结论提交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告知核查结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告知结果前,如有必要可进行复查。
8)保存核查记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存核查过程中产生的记录;技术服务机构将相关记录纳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异议处理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3)核查要求
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新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指南(试行)》对排放 告核查的程序等较往年公布的核查指南有了一定的变化。
核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核算数据、质量保证和 件存档等5方面核查,排放 告核查指南对各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核查机构核查的内容及要求见表4-4。
表 核查机构核查的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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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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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情况 |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称、单位性质、所属行业领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排放 告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内部组织结构、主要产品或服务、生产工艺、使用的能源品种及年度能源统计 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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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核算边界 |
-是否以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进行核算; -核算边界是否与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一致; -纳入核算和 告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是否完整; -与上一年度相比,核算边界是否存在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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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核算方法 |
-确定核算方法符合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要求的核算都应在核查 告中予以详细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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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核算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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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量 |
-对法人边界范围内分类排放量和汇总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 -对排放 告中的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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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分配补充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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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量保证和 件存档 |
-是否指定了专门的人员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 告工作; -是否制定了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是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件保存和归档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是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 告内部评审制度,并遵照执行 |
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和排放设施的类型差异较大时,每个场所均要进行现场核查;仅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等相似且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式相同时,方可对场所的现场核查采取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考虑抽样场所的代表性、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内部质量控制的水平、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
核查机构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数据数量较多时,核查机构可以考虑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数据流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数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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