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器(以下简称 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 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 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首先是可燃气体检测 警仪的安装法律依据:
1)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第10.3.2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 警装置。
2)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第4.6.11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 警器探头。
3)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第5.1.4条: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 警仪。
除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外,另外一个就是依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第6.1.4 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1)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检查;
2)可燃气体泄漏检测 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
3)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认可;
4)消防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认可);
5)评价结果。中的可燃气体泄漏检测 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中提到必须安装气检仪.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 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 警器。
第五条 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另外国家法律法规也有规定,气体 警器的安装标准是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 警设计规范》,这是简要的摘出几句可燃气体 警器布点规范安装规范: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 警设计规范》重要条 :
1)第3.0.7条: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第3.0.8条: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3)第3.0.9条: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 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 警仪。
4)第3.0.10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5)第4.1.2条: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小于1m。
6)第4.1.3条:当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1台检测仪,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7)第4.1.5条: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的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累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8)第4.3.4条: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①使用或产生液化烃/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坑地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②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9)第6.1.1条: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10)第6.1.2条: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SY6503-2000《可燃气体检测 警器使用规范》内容同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 警设计规范》差不多;
GB12358-90《作业环境气体检测 警仪通用技术要求》主要是对检测仪的分类及原理进行了介绍。
第七条 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警器管理、检查、 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 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 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 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 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 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 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 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 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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