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环境,推动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环保部于9月5日发布《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规定了工业企业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的主要内容、程序、方法及要求。
《指南》适用于工业企业采取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治理废气以及采用物理、化学、生化方法处理工业废水所产生的污染物去除量及温室气体减排量核算。
《指南》覆盖的污染物种类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化学需氧量(COD)、甲烷(CH4)五种污染物,覆盖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六种温室气体,而国家发改委第17号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除这6中温室气体外,还覆盖了氧化亚氮(N2O)这种温室气体。由此可见,CH4既是污染物又是温室气体。
图1:工作流程
《指南》对核算边界的规定与温室气体核算一样,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以企业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当地实际生产单位为边界。
《指南》规定了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时,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的污物去除与温室气体减排核算活动水平之间的对应关系主要包括的两种情形:
(1).污染物去除量作为核算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活动水平,其中CH4既是污染物又是温室气体;
(2).电子设备制造企业含氟温室气体减排量计算的活动水平采用含氟原料气使用数据。
《指南》明确了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的工作流程,分为确定核算边界、选择核算方法、收集活动水平并确定排放因子、质量控制、形成核算 告五个步骤(见图1)。
根据《指南》附录A ,描述了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工艺与污染物去除、温室气体减排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工艺与污染物去除、温室气体减排的对应关系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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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技术 |
污染物去除量核算 |
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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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
温室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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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脱硫 |
SO2 |
C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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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硝 |
NO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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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 |
VO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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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和油气矿井开采CH4治理 |
CH4 |
火炬销毁:CO2、CH4 回收:CH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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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制造尾气处理 |
因污染物种类复杂,本指南暂不计算 |
含氟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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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
物理法 |
COD |
C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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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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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法 |
好氧处理:CO2 厌氧处理、好氧-厌氧处理:CO2、CH4 |
《指南》在制定过程中很好地参考了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三批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告指南(试行)及10个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国标,因此不存在温室气体全球增温潜势、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工业废水处理的CH4排放因子推荐值方面的差异,因此不会引起温室排放量计算的差异。
《指南》要求 告核算边界内:1)依照污染治理设施不同类别分别 告污染物去除量及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减排)量;2) 告污染物去除总量及对应温室气体净减排总量。此外,与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告指南(试行)及10个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国标不同的是,《指南》要求依据指南相关规定分析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阐述降低不确定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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