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本 从上海市政府获悉,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10·28爆炸事故调查 告已于近日公布。 告显示:2021年10月28日,在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1号船坞2号生产线H1524散货船8号舱内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起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琦;住所:浦东新区外高桥洲海路3001号。
2.上海众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兵;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宏祥北路83弄。
3.徐州建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住所:丰县宋楼镇工业园区571号。
事故调查组特别指出:外高桥造船公司需深刻反思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剖析一年内接二连三发生事故的原因,与众锐徐州分公司、建睿公司等单位共同反思事故带来的教训,切实树立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据本 不完全统计,外高桥造船公司近两年来,已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比较典型的事故案例包括:
2021年5月5日14时45分左右,在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4号码头新建的180000吨H1502散货船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2021年2月17日8时40分左右,在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1号船坞在建H1484船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
本 通过企业官 和爱企查了解到,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企业注册地位于浦东新区外高桥洲海路3001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琦。
经查明,10月28日上午8时20分左右,建睿公司装配工刘超超根据其师傅张江涛安排,到H1524船8号与9号舱右舷甲板气包处,连接通往9号舱气体皮带,刘超超认为自己班组在8号舱也有作业,其在未对气包周围通往8号舱的2组氧气、天然气气体皮带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将其中1组气体皮带接通,后在附近整理通往9舱的气体皮带。与此同时,众锐徐州分公司装配工郑勇、谢志刚在8号舱上方501分段反顶平台悬挂脚手架上进行切割作业,8时31分06秒,火星散落至事发工具箱附近引起爆炸,爆炸导致在附近准备作业的众锐徐州分公司打磨工赵某某受伤。8时42分左右,外高桥造船公司救援人员及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将赵某某送往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9时56分,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原因包括: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违规将被放置在事发工具箱内气体皮带的另一端接到氧气、天然气气包上,连通后事发工具箱内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遇周围点火源导致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违规操作
2.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
(1)众锐徐州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定职责,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现场管理人员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班组长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班组作业人员违规存放气体皮带的情况。
(2)建睿公司:
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定职责,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现场生产主管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班组长安全交底流于形式,未能发现并制止班组作业人员未确认气体皮带、接头状态即使用气体的情况。
(3)外高桥造船公司:
生产总监未能有效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风险辨识工作组织不力,对授权管理的搭载部、民船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
搭载部相关管理人员风险辨识工作开展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辨识出气体皮带长期悬空存在的被误接的风险隐患。
3.相关企业安全生产履职不力
外高桥造船公司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众锐徐州分公司、建睿公司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调查组给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3人)
(1) 郭长林,外高桥造船公司生产总监,实际履行原由公司副总经理承担的生产运营管理职责。未能有效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风险辨识工作组织不力,对授权管理的搭载部、民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 周昌建,众锐徐州分公司总经理。未能有效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3) 高峰,建睿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郭长林、周昌建、高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 建议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人员(10人)
(4) 陈刚,外高桥造船公司总经理。组织风险辨识和隐患治理工作不力,未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5) 郑志波,外高桥造船公司搭载党总支书记、搭载部部长。风险辨识工作开展不力,对部门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 张磊,外高桥造船公司民船项目部H1524船主管建造师。未有效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 张均伟,外高桥造船公司搭载部搭二作业区作业长。风险辨识工作开展不力,未有效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事故现场保护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8) 许进鹰,众锐徐州分公司现场生产主管。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9) 梅国贤,众锐徐州分公司班组长,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班组作业人员违规存放气体皮带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0)王浩全,众锐徐州分公司装配工。未按众锐徐州分公司《气体、皮带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作业结束后在未断开气源的情况下将事发气体皮带组圈放在无通风气孔的工具箱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1)王小兵,建睿公司现场生产主管。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违规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2)杜坤,建睿公司班组长。安全交底流于形式,未能发现并制止班组作业人员未确认气体皮带、接头状态即使用气体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3)刘超超,建睿公司装配工。未按照外高桥造船公 司《安全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及汇编--气焊(割)工安全操作规程》《搭载部气体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在使用气体前确认气体皮带、接头状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外高桥造船公司及其上级公司、众锐徐州分公司、建睿公司对上述事故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外高桥造船公司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众锐徐州分公司、建睿公司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外高桥造船公司、众锐徐州分公司、建睿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责令外高桥造船公司向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做出书面检查。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外高桥造船公司出具事故预防建议书。( |中国基建 赵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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