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一男子 购配件组装气枪,结果自己“中枪”!

2龙南小伙不幸脑死亡,离去的方式很特别 ( 详情点击 )

对于枪支

我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

但总有一些人出于好奇

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购配件组装枪支

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告诉你

后果很严重

0 1

案 情 简 介

2018年3月,被告人罗某 在 上购买高压气瓶、枪管、瞄准镜等气枪配件组装了两把枪,有时会用来打瓶子或打鸟。

2020年8月26日18时许,民警在罗某的住处查获高压气枪(后置气瓶)1支、高压气枪(内置气筒)1支,在衣柜内发现弓弩1支,卧室内桌子上发现钢珠5613颗,黑色O型密封圈198个、绿色O型密封圈114个、六角扳手9个、高压打气筒1把、螺旋六角扳手1个、扁平六角扳手1个、气动快排阀2个、瞄准镜支架1个等。经鉴定, 查获的两把枪支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类型。2020年8月26日,龙南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罗某到案接受调查,罗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02

法 院 审 理

被告人罗某具有自首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高压气枪(后置气瓶)1支、高压气枪(内置气筒)1支、弓弩1支、钢珠5631颗、黑色O型密封圈198个、绿色O型密封圈114个、六角扳手9个、高压打气筒1把、螺旋六角扳手1个、扁平六角扳手1个、气动快排阀2个、瞄准镜支架1个,依法予以没收。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第(二)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法 官 提 醒

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作枪支、买卖枪支;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携带、隐藏枪支,都会触犯刑法。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枪支切勿存有侥幸心理,不要制造、购买枪支来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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