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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公司处置废物未采取合理措施 散发恶臭气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 法院依法支持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某废弃物处置公司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
主要案情
2018年1月,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对上海某废弃物处置公司(以下简称废物处置公司)的综合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填埋场部分生活垃圾露天敞开,生活垃圾填埋区正在填埋作业但未见人工喷洒除臭液,填埋气导排口直排外环境;除尘雾炮机开启,高度低于填埋作业区约10米,距离约50米远,该作业区恶臭明显,便携式恶臭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现场排放恶臭气体异常。恶臭气体已经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并多次被举 投诉。
原市环保局(现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在综合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一)责令废物处置公司立即改正;(二)罚款人民币7.5万元。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经延长审理期限和中止、恢复审理,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废物处置公司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仅采取部分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是否构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情形。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可知,采取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为了达到该目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第9.3条的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因此,“未采取措施”应是指未充分采取必要的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及经审批的环境评价影响 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关于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措施即为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本案中,废物处置公司仅采取开启除尘雾炮机等部分措施,并未充分采取用膜对暴露垃圾面进行覆盖、在填埋场作业区域垃圾暴露面喷洒生物菌除臭液、收集填埋气导出利用等必要措施,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违法情形。原市环保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废物处置公司提出的只要采取了措施就不构成“未采取措施”的意见缺乏依据,难以采纳。市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废物处置公司提出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废物处置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专业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处理生活垃圾,散发恶臭气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而引发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生活垃圾的增加为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在实践中,有些废弃物处置企业未采取或仅采取部分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温室气体,意图降低生产成本和规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本案中,企业采取了距离垃圾填埋区较远的除尘雾炮机来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但不符合环境评价影响 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防止排放恶臭气体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求,构成违法。 本案判决诠释了“未采取措施”的法律内涵,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严格执法,对于废弃物处置企业正确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减少碳排放提供指引。
案例提供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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