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防爆型可燃气体 警器的检验方式及判定

一、一般规定

1.城镇燃气 警系统采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1-GB 15322.6和《家用燃气 警器及传感器》 CJ/T 347的规定。

2.在现场,不论工程验收或使用过程中的检验,应仅对气体探测器的 警动作值、联动功能、声光 警功能实施检验。

3.长期未使用的气体探测器,在进行检查时应至少通电24H。有浓度指示的气体探测器除检查 警动作值外应按其量程选择10%、30%、75%、90%做5点检验。

4.本规程规定的气体探测器检验,可使用专用检验设备或标准气体实施检验。

二、气体探测器检验方式

1.当采用专用检验设备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专用检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表2.1的规定;

(2)可根据不同气体探测器的 警设定值,选择不同量程,进行测试;

(3)可连续使用时间8小时,或连续测试500台气体探测器。

2.检验时应保证检查罩密封良好,应每次加气保持3min,然后记录气体探测器的 警动作值。

3.当采用标准气体法时,标准气体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有浓度显示的探测器应有5种浓度标准气,即10%FS、30%FS、50%FS、75%FS、90%FS;

表2.1 气体探测器专用检验设备性能要求

气体组分

量限

(体积分数)

性能要求

重复性

偏差极限

示值

误差极限

响应时间 零点漂移 量程漂移
CH4 0~4.5×10负二次方 1.5%(RSD) ±3%FS 10s ±2%FS/6h ±3%FS/6h
C3H8 0~1.5×10负二次方
CO 0~1000×10负六次方
0~2000×10负六次方 2%(RSD) ±5%FS 30s ±3%FS/h ±3%FS/6h
H2 0~2.5×10负二次方 1%(RSD) ±2%FS 10s ±2%FS/6h ±2%FS/6h
0~4000×10负六次方 1.5%(RSD) ±3%FS 30s ±3%FS/6h ±3%FS/6h
C2H5OH 0~1×10负二次方 1.5%(RSD) ±3%FS 10s ±2%FS/6h ±2%FS/6h

(2)检验无浓度显示的气体探测器的标准气浓度应符合表2.3的规定;(3)所有标准气必须是有证标准物质,准确度应在±2%以内。

表2.3 检验无浓度显示的气体探测器的标准气浓度

气种 标准气1 标准气2 标准气3
天然气(甲烷) 1%LEL 25%LEL 50%LEL
液化气(丙烷) 1%LEL 25%LEL 50%LEL
一氧化碳 50×10负六次方 300×10负六次方 500×10负六次方
氢气 125×10负六次方 750×10负六次方 1250×10负六次方

4.当采用标准气体法检验时,应卸下气体探测器外壳,露出气敏元件,用校准罩将标准气以尽可能小的流量导入气敏元件,时间3min,并应记录气体探测器的 警动作值和(或)其他响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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