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喷漆室可燃气体检测 警仪的设置
在执法检查中,最常见的是喷漆室。按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GB/T 14441-2008)第6.13条,喷漆室定义如下:一个完全封闭或半封闭的,设有良好机械通风和照明设备的,专用于喷涂涂料的室体或围护结构体。室内气流组织能防止漆雾、溶剂蒸气向外逸散,并使其集中安全引入排风系统。喷漆室包括静电喷漆室和非静电喷漆室,有干式喷漆室和湿式喷漆室。根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8.2条的注解,喷漆室按照大小分为大型和中小型两类。大型喷漆室一般为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作业人员在室体内操作,同时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中小型喷漆室一般为半封闭的围护结构体,作业人员面对敞开口在室体外操作,仅设排风系《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5. 10条规定: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多点可燃气体检测 警仪,其 警浓度下限值应调整在所监测的可燃气体浓度(体积)爆炸极限下限25%。机械行业标准《喷漆室》(JB/T 10413- 2005)第5.1.9条规定: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 警器, 警浓度应调整在所监测气体爆炸下限的25%. 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喷烤漆房通用技术条件》(JT/T 324—2008)对设置可燃气体 警仪未做明确要求。综上可知,喷漆室(包含汽车喷烤漆房)设置可燃气体 警仪为推荐性,不是必须装设。
2、调漆室可燃气体检测 警仪设置
按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GB/T 14441-2008)第4.10条,调漆室定义如下: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专用于调配涂料的房间。《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第5.1.4.2.2规定,调漆室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 警装置及配置消防器材。由此可见,调漆室必须设置可燃气体 警仪。为什么喷漆室可不设置可燃气体 警仪,而调漆室必须设置呢?笔者认为,设置可燃气体 警仪的目的是防止发生大量物料泄漏时能保证及时发现。在喷漆室内进行喷漆是正常作业,其送排风系统在设计时已经能够保证可燃气体不会聚集(送排风系统失灵除外),而且喷漆时喷漆房内不会放置较多的油漆,不会发生大量的泄露。而在调漆室内,可能放置较多的油漆,可能发生大量的油漆泄漏,因此有必要设置可燃气体 警仪。
3、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可燃气体 警仪设置
在日常执法检查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较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4.2条规定,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 警装置。北京市地方标准《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 755—2010)第4.3.4条规定,储存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可燃气体 警装置。《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有可燃或有毒气体大量泄漏可能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可燃或毒气体 警仪。综上可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当有可能发生较大量可燃气体泄漏时,应设置可燃气体 警仪。
4、锅炉房可燃气体检测 警仪设置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7条规定,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油泵间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 警信号(参数过高 警)。同时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 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 警装置应与燃油供油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5、氨制冷机房浓度检测 警仪设置在执法检查中,氨冷库也比较常见。《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2.1条规定,氨制冷机房(制冷机器间和设备间的总称)应设置氨 气体浓度 警装置,当空气中氨 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 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 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由于第7.2.1条不是强制性条 ,但是由于用了“应”一词,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 气浓度 警装置。
6、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天然气和液化气的场所可燃气体检测 警仪设置
在日常执法检查中,经常对餐饮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餐饮经营单位主要使用天然气或瓶装液化石油气,因此有必要讨论这些场所可燃气体浓度检测 警装置的设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含餐饮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浓度检测 警装置。北京市地方标准《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B11275-2005)第5.5.4.15 条规定,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 警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3年8月8日发布《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京政管字[2003]267号),规定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用瓶库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 警装置、强制通风设施,并将浓度 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同时,《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安装浓度检测 警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在以后的执法检查中,遇见餐饮场所未按照规定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安装浓度检测 警装置的,安监部门应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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