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 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环办气候函[2019]71号

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 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完善配额分配方法,夯实数据基础,确保数据质量,我部将组织开展2018年度碳排放数据 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8年度碳排放 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的范围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参见附件1)中,2013至2018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二、工作任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组织上述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第三方核查机构,按照以下程序,抓紧开展工作。

(一)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及制定监测计划。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2019年3月31日前根据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要求,核算并 告其2018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须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核算并 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2018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附件3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用于规范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核算活动。在工作过程中,地方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所需工作经费,抓紧部署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为加强对地方的支持,我部组织建立了相关帮助平台(链接为http://203.207.195.153),利用该平台组织专家对相关的典型问题进行统一答复。各有关单位可在线注册登录,并就核算与核查工作中涉及的各项技术问题进行咨询。本通知附件可在我部门户 站查询和下载(http://www.mee.gov.cn)。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司苏畅、 希

电话:(010)66556304、66103240

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

2.2018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 告模板

3.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5.2018年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碳排放汇总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7日

抄送:民航局综合司。

么么哒!

声明:本站部分 章内容系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源自于第三方 站转载,行业企业、终端用户投稿。若对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本 站联系,本 站将迅速给予回应并第一时间做出处理(联系邮箱:jinwei@zod.com.cn)。

赞 (0)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