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管理权归属生态环境部后,相关的管理条例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碳排放权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自愿参与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购买碳排放权,也可以出售、抵押其依法取得的碳排放权。
征求意见稿同时也提出,对于操纵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有其他违反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行为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个人也可从事碳排放权交易
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对气候变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从2011年起,我国在7个省市启动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截至2018年10月,试点地区的碳排放配额成交量达2.6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额约60亿元。
2018年12月,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在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卡托维兹大会碳市场边会时表示,下一步,中国仍将积极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碳排放 告核查、配额分配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工作。
管理条例无疑是市场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征求意见稿指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在备受关注的配额分配方面,生态环境部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制定并公布碳排放配额分配标准和方法。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与其上年度核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以完成其配额清缴义务。结余配额可以出售,也可以结转使用,不足部分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
征求意见稿提出,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自愿参与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购买碳排放权,也可以出售、抵押其依法取得的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集中竞价、协议等方式进行。
在市场调节方面,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管理,建立涨跌幅限制、风险警示、异常交易处理、违规违约处理、交易争议处理等管理制度。
上述专家介绍,此前业内曾预测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在千亿元级别,但实际上目前还没有达到,主要原因是交易的是配额之外的缺口部分,所以实际的交易量低于预期。
将严惩操纵碳排放权交易行为
征求意见稿在交易规则中要求,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
根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有其他违反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行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注销其碳排放配额,禁止其3年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对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不按时提交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 告,或者提交虚假的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 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核查机构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核定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
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按时提交与其排放量等配额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履行清缴义务,并处按照该年度市场均价计算的碳排放配额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其他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上述专家表示,此前在试点过程中,北京和深圳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惩罚机制可谓严格;但那些未立法的地方,在惩罚力度上就缺乏底气。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有助于填补这一空白。一旦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有望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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