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燃气用户:
为切实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规范燃气使用行为,有效防范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龙港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龙港市城镇燃气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安委〔2022〕19号) 件要求,现就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安装对象
全市使用燃气的工商业用户、燃气经营企业的仓储场所、餐饮、学校、医院、养老院、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城市综合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依法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并对可燃气体 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校准。
二
安装时间
按照省、市、县的统一部署,自告知之日起至2022年8月底前完成安装,未按期完成加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单位燃气用户,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依法承担相关行政处罚责任。
三
警装置选型、安装、验收、维修要求
(一)各单位安装的燃气 警装置必须具有合格证,否则不得投入安装使用。
(三)工业用户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 警装置的,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相关行业要求执行。
(四)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安装维护,涉及改动压力管道(0.1MPa及以上)的,涉及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压力管道施工的,应由具有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资质的单位实施。
(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使用天然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在分户计量表前安装紧急切断阀的,要事先与供气企业沟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安装。
(六)管道燃气用户或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方按照《城镇燃气 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进行验收,对不符合产品和安装要求的,由燃气用户及安装企业自行整改。
四
执法检查
9月1日起,市各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安装可燃气体 警切断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予以停止供气或暂停供气处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的,有关部门将依据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龙港市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资料/龙港市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二审/范呈祥
三审/ 李甫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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