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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范要求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中明确提出“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统计体系,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 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 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对指导原则、 告主体、 告内容、 告程序等做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2015年间先后发布三批共24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见下表。
表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告指南发布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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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发 编号 |
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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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5日 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 |
10个:发电、电 、钢铁、化工、电解铝、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用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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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日 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 |
4个: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生产、独立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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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6日 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 |
10个:机械设备制造、电子设备制造、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造纸和纸制品、公共建筑运营、陆上交通运输、矿山、其他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氟化工、工业其他行业 |
2021年3月,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要求,生态环境部编制并印发了《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活动。
二、制度要求
为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和更好地开展监测、 告与核查等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了关于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度碳排放 告与核查及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对该年度碳排放数据 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工作进行指导和要求。
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 告的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和要点、核查复核以及信息公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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