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关于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告知书
尊敬的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全区餐饮行业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监测和控制燃气泄漏,预防燃气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要求使用燃气(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于2022年7月25日前安装燃气可燃气体 警装置并投入使用,逾期未完成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漳州开发区燃气安全排查整治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Ⅴ
餐饮场所可燃气体 警装置规范要求
可燃气体 警装置是指由可燃气体探测器、 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燃气安全系统。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气场所,应选择安装探测甲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气场所,应选择安装探测丙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不大于0.3米的地方,当释放源距离顶棚垂直距离超过4米时,应分层设置探测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不高于地面0.3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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