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染气体的收集
(1)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宜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2)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 (尘)罩收集。
(3)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其他敞开式集气(尘)罩。集气(尘)罩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将污染物限制在较小空间内,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集气(尘)罩的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利用污染气流的动能,避免或减弱集气(尘)罩周围紊流、横向气流等对抽吸气气流的干扰与影响。
(5)吸气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到周围环境空间为原则确定。
2.污染气体的排放
(1)污染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
(2)排气筒的高度应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确定,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应同时符合环境影响 告批复 件要求。
(3)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排气筒高度、材料一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排气筒、钢筋混凝土排气筒或钢排气筒。
(4)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15m/s左右。当采用钢管烟囱且高度较高时或烟气量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出口流速至20~25m/s。
(5)应当根据批准的EIA 件的要求在排气筒上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顶留连续监测装置安装位置。排气筒或烟道应按相关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必要时设置测试平台。
(6)排放有腐蚀性的气体时,排气筒应采用防腐设计。
(7)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底部应设置比烟道底部低0.5~1.0m的积灰坑,并应设置清灰孔,多雨地区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应考虑排水设施。
(8) 非防雷保护范围的排气筒,应装设避雷设施。
(9)对于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囱,应按相关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节选自环保部: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 )
3.1 除尘dust removing 指治理烟(粉)尘污染的工艺,由集尘罩、管道、除尘器、风机、排气筒以及系统辅助装置组成。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00-2010 )
5.3污染气体的排放
5.3.1 污染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 2排气筒的高度应按GB16297 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确定,排气筒 最低高度应同时符合环境影响 告批复 件要求。5.3.3 排气筒结构应符合 GB 50051 5.3.4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排气筒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排气筒、 钢筋混凝土排气筒或钢排气筒。 5.3.5 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 15 5,3.6应当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 件的要求在排气筒上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 预留连续监测装置安装位置。排气筒或烟道应按GB 16157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必要时设置测试平 区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应考虑排水设施。
4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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