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复函,同意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重庆市等8个园区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以下简称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关于同意部分化工园区
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复函
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重庆市生态环境厅(局):
你厅(局)推荐部分化工园区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大连松木岛化工园区、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福州市江阴港城经济区、泉州市泉港石化工业园区、泉惠石化工业园区、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园区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以下简称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我部将委托有关技术单位给予技术指导。
请你厅(局)支持、指导试点化工园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切实发挥预警体系建设实效。试点工作完成后,请组织试点工作验收,并及时将试点工作总结 送我部。
特此函复。
联系人:应急中心刘彬彬
联系方式:(010)66556992,66556988(传真)
邮箱:hgyq@mee.gov.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9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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