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污染物排放的主体,也是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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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再夯实
《条例》第八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物资、技术的投入,加强对从业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定期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增强生态环境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 明建设整体布局,明确把降碳工作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范畴。《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合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9大行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第三十四条规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及时 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清缴碳排放配额,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为保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作了明确。强化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的规范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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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以信息公开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我省落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予以规定,要求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应当依法将其环境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内容。《条例》第五十三条不仅鼓励生态环境污染治理集中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还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公众开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
为引导企业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条例》还对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修复,通过探索发行企业生态债券和社会捐助等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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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条例》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可以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签订环境污染防治协议,通过采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管理水平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来获取奖励和支持措施。
为促进企业运用科技手段治污减排,《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为强化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识,在国家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鼓励和支持从事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生产、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具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一步通过保险手段,引导企业防范环境风险,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能力。
通过《条例》作出的上述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守法自觉,更好地推动环境治理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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