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被立案查处!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1日下午,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合辰制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企业一楼车间北侧设置有危险化学品储存点,在储存点未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储存点内存放危险化学品“白电油”2桶(其中1桶为使用过的空桶,1桶剩余白电油30-40升),张贴有“白电油”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现场使用防爆型照明灯,但电气线路裸露在外,可见未使用防爆型。危险化学品储存点内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仪、可燃气体浓度 警仪、防泄漏等安全措施。经调查,嘉兴合辰制罐有限公司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嘉兴合辰制罐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储存点部分电器设备未采取防爆型

△现场检查发现企业使用塑料制品进行分装、储存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对嘉兴合辰制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整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爆炸性气体环境是指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可燃物质重于空气(多数情况)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在半径为15米、高度为7.5米的范围内均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在此危险区域内均应使用防爆电气设施设备。

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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