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无水氨的检测标准

氨气的分子式:NH3;

氨分子量:17.03(1983年国际原子量标准);

1.引用标准:

GB190?氨气不安全货物包装标志;

GB3723?氨气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GB8570?8570.1~8570.7?液体无水氨检验方法?;

2.?技术要求

2.1?外观:无色液体。

2.2?液态氨气应符合下表要求:

标准:GB536-88(国家标准)

2.2.1 氨气中氨含量,不小于?99.90%,99.80%,99.60%?;

2.2.2 氨气中残留物含量,0.10?0.20?0.40?(重量法);

2.2.3 氨气中水分,%不大于?0.1;

2.2.4 氨气中油含量,(mg/kg)?不大于?5(重量法);

2.2.5 氨气中铁含量,(mg/kg)?不大于?1?红外光谱法?;

3.检验规则

3.1液氨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液氨符合本标准要求。

3.2每批出厂的液氨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或槽车号、生产日期、产品净重或件数、本标准编号等。

3.3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核验所收到的液体氨是否符合要求。

3.4液态氨用钢瓶灌装时,每批?100瓶以上者按总数的?2%取样;30!?100瓶者在不少于?2瓶内取样;30瓶以下者在不少于1瓶内取样。取样时钢瓶应平置于露天特制座上,阀门向下。?液氨用槽车装运时,槽车应装有专用取样设备。?液氨用钢瓶或槽车装运时,也允许生产厂在灌装前取样检验。

3.5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按?3.4条规定重新取样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液氨不能验收。

3.6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要仲裁时,按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5)035号《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规定仲裁。仲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进行。

4. 检验方法?按?GB8570.1~8570.7检验。

5.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5.1灌装液氨用的钢瓶或槽车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允许重量充装系数为0?53kg/L。?钢瓶或槽车应定期进行水洗、烘干等净化处理。

5.2氧或氯气钢瓶以及一切含铜容器均不得灌装液氨。

5.3原灌装液氨的容器, 装过其他气体的钢瓶,必须经过清洗、分析鉴定,确认无其他剩余气体并符合?5.1规定后才能使用。

5.4?灌装液氨的钢瓶和槽车外壁应刷黄色油漆,以黑色油漆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和毛重。按GB190中“不安全气体”规定标志。

5.5?液氨钢瓶应存放于库房或有棚的平台上;露天存放时,应以帐篷遮盖,防止阳光直射。

5.6装运液氨的钢瓶和槽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订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受热、避免烟火。钢瓶须有安全帽,瓶外用橡皮圈或草绳包扎,防止撞击震动。

6.安全注意事项

6.1液氨是腐蚀性有毒物质,标准大气压力下于?-33.3?沸腾,对皮肤和眼睛有腐蚀作用,产生疼痛性灼伤。液氨蒸气刺激粘膜和眼睛,对呼吸道有窒息作用。16%~25%(?V/V)的气体无水氨和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6.2试验人员应充分了解液 氨的危险性,熟悉GB3723的有关规定。进入现场取样操作时应戴好橡皮手套、橡皮围裙和装有滤氨罐的防毒面具,并有人监护。6.3液氨样品的处理,应在良好的通风橱内或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

6.4?受液氨损伤的皮肤应立即用水冲洗,然后以?3%~5%鹏算、乙酸或柠檬酸溶液湿敷。严重时立即请医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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