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场所要求安装气体 警器规则

1、合成树脂车间、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包装车间、危险化学品仓库

企业应设置火灾 警系统。合成树脂车间、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包装车间、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 警装置,并可根据单位生产规模和实际,选择移动式或固定式检漏 警仪(设施)。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 4.5.5

2、 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

4.4.1.2 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优先使用可燃气体浓度 警仪,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也可使用设备的故障监测装置,间接地进行监测。每种情况均应与加热系统连锁。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 4.4.1.2

3、静电喷漆室

静电喷漆室应安装(防爆型探测器)可燃气体浓度和火灾 警装置,该装置应与自动停止供料、切断电源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等相联锁。 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GB12367-2006 4.6.2

4、 大型喷漆室

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多点可燃气体检测 警仪,其 警浓度下限值应调整在所监测的可燃气体浓度(体积)爆炸极限下限的25%。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4-2006 5.10

5、高度危险区域(1区、11区)

高度危险区域(1区、11区)应设置安全 警装置并与自动灭火装置连锁。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7.3

6、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 警系统。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 9.2

7、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 警装置。 《建筑设计防规范》 GB 50016—2006 11.4.2

8、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8.5.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 时(50 kg/瓶,10瓶),瓶组间可将其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 警器;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8.5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注:当瓶组气化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共防火间距不限。

9、洁净厂房

1 甲类火灾危险生产的气体入口室。

2 管廊,上、下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可燃气体管道的易积聚处。

3 洁净室内使用可燃气体处。

8.4 安全技术 8.4.1 下列部位应设可燃气体 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 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1 甲类火灾危险生产的气体入口室。 2 管廊,上、下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可燃气体管道的易积聚处。 3 洁净室内使用可燃气体处。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 8.4.1

10、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

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 警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的区域内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监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有毒气体的浓度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 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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