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岐街道各餐饮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结合石岐街道实际,现就餐饮场所依法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街道将组织各部门、各社区、燃气供气企业开展餐饮场所可燃气体 警装置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各类带有经营性质的餐饮场所、使用燃气但仅提供外卖配送的餐饮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类内设食堂。请各餐饮场所积极配合。
二、各餐饮场所必须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可燃气体 警装置安装,到期未安装的,供气单位将不予供气。可燃气体 警装置采购、安装事宜可直接向供气单位咨询。
三、各餐饮场所必须在2022年8月31日前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签订安全用气承诺书,及时消除燃气使用安全隐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
“安全用气,利已利人”,请各餐饮场所务必认识到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减少燃气使用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知。
石岐街道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
石岐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
石岐街道应急管理局
石岐街道市场监管分局
2022年8月14日
统筹: 胡天娇
编审:计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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