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等14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等14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碳标秘字【2017】018号

各有关单位、专家及委员:

由全国碳排放管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归口管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等14项国家标准(详见附件1)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请贵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填写征求意见表,并于2017年9月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到联系人,逾期未回复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

联系人:郭慧婷,陈亮

电子邮件:guoht@cnis.gov.cn ;chenliang@cnis.gov.cn

邮寄地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环分院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邮编:100191

电话:010-58811768;58811723

传真:010-58811714

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17年07月15日

附件1: 标准名称列表

1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2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

3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

4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

5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机械设备制造企业

6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矿山企业

7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

8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氟化工企业

9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陆上交通运输企业

10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电子设备制造企业

11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

12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煤炭生产企业

13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独立焦化企业

14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纺织、印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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