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等14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碳标秘字【2017】018号
各有关单位、专家及委员:
由全国碳排放管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归口管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等14项国家标准(详见附件1)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请贵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填写征求意见表,并于2017年9月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到联系人,逾期未回复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
联系人:郭慧婷,陈亮
电子邮件:guoht@cnis.gov.cn ;chenliang@cnis.gov.cn
邮寄地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环分院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邮编:100191
电话:010-58811768;58811723
传真:010-58811714
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17年07月15日
附件1: 标准名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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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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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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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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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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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机械设备制造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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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矿山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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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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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氟化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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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陆上交通运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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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电子设备制造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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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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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煤炭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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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 独立焦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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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告要求纺织、印染企业 声明:本站部分 章内容系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源自于第三方 站转载,行业企业、终端用户投稿。若对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本 站联系,本 站将迅速给予回应并第一时间做出处理(联系邮箱:jinwei@zo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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