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s和可再生能源补偿的购买者如何能声明碳减排,而这些减排实际发生在电 的化石燃料设施上?
关于可再生能源补偿,在碳排放量有上限前,化石燃料发电厂不能为减排“获得信用”,也无法将减排 告为气候变化“缓解”。在有上限之前,化石燃料发电厂的所有者不会从减少输出获得任何信用额度或收益,因此该信用额度仍归导致减排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所有。这与全球自愿和全球合规碳市场中的碳核算相一致,在这些市场中,间接减排量的所有权分配给了可再生发电机。减排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使用合同和补偿认证计划来证明,这也可以确保所有权不存在争议。此外,可以制定规则以适当考虑可再生能源补偿,并避免在自愿性温室气体清单系统范围内进行重复计算。
RECs提出的减排声明可以解决购买者的范围2排放,这一事实不被视为双重声明。由于根据定义,所有范围2排放都是其他人的范围1排放,因此REC购买反映为购买者范围2排放的减少和发电机范围1排放的减少。减排量在每个范围内仅记录一次,并且只要在范围1内没有重复计算,范围1的总排放量将代表发电行业的总排放量。
REC的所有权将财产权传达给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环境、社会及其他非电力性质,包括避免的排放。合同中对RECs的处理以及尊重和维护这些合同的直通法院已证明了这一点。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加利福尼亚公共事业委员会,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和西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系统(WREGIS)的政策、计划和/或法规决定也加强了RECs中体现的产权。
在自愿性温室气体清单或 告系统中考虑可再生能源的补偿时,如何避免重复计算?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自愿性GHG注册管理机构不是监管机制。自愿注册中减少碳足迹的声明并未为化石燃料设施的所有者提供任何类型的可出售信用,因此,本身就没有“重复计算”。实际上,在可再生能源减排方面,补偿和RECs的自愿市场以及州RPS系统和区域发电跟踪系统是识别减排声明并确定减排量所有权的唯一机制,并且它们都建立了导致减排的可再生能源设施的所有权。
可再生能源补偿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来自两个方面: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的建造而不是照常使用的化石燃料电厂而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建造余量),以及避免的电 实时排放,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机运行时,以及化石燃料电厂的退出或未上线(称为运营利润)。没有可能重复计算建造保证金,因为除了补偿购买者以外,没有其他方声明或 告这些减排。
自愿性GHG注册管理机构有时旨在确认声明。为了重复计算或双重声明运营利润,1)对于相同的减排,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所有者,化石燃料发电机的所有有者,或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机补偿购的买者需要提出不止一个声明;2)将需要某种(些)机制来识别或记录声明,并且3)每个实体都需要参与这种机制。
并非所有影响可再生能源或能源效率,或受可再生能源或能源效率影响的实体都在提出减排声明。除非这些机构正在监管排放量,否则向美国监管机构强制性 告发电量和电力设施排放量并不代表声明。
尽管自愿注册中的排放发电所有者仍然有机会 告范围1减排,这些减排是由将补偿出售给注册的另一个购买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或能源效率项目推动的,但这种影响可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尤其是相对于自愿性温室气体清单中其他潜在的误差和近似值。首先,可再生能源发电对任何单个电厂的输出或排放量变化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例如,地方和区域经济活动的变化或政策或法规的变化往往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其次,与建造余量相关的减排量并未由排放发电所有者 告。最后,很可能并非所有受影响的实体都将参加自愿性GHG注册。向电 添加可再生能源或由于能源效率而导致的需求减少会影响整个输电电 ,需求的减少会导致不同时间和地点的一些不同发电机的输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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