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指南》旨意,是为建筑设计和消防管理专业的读者深入理解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内涵、准确执行国家规范规定、拓展建筑防火设计思路、妥善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等方面,帮助解难析疑,为防火设计之舟竞渡业海的航灯增添光明。为利于读者学习参考,谨针对建筑防火设计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据书内相关 述摘记梳理做以解答。
6问:确定生产场所火灾危险类别时,如何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
答: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类别是由生产工艺流程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和数量的不同而决定的。确定时应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1)对厂房全部(或局部)环境的工艺流程中的物质性质和生产条件的火灾危险性特征进行分析认定后,按火灾危险类别较高的确定;对确构不成爆炸或引起火灾危险的工段可按类别较低的确定。
2)对于集生产、销售、维护等产销联营场所,如:汽车4S店,应按相应的厂房类别确定,而不应按商店类论处。
3)对于物流配送建筑的分拣、包装、加工、储存等不能分别划分防火分区时,应按仓库的要求确定。
7问:对于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类别划分时,应注意哪些可能变化的情况?
答:对于厂房和仓库的火险类别确定,往往因受到作业条件和储存环境的影响而变化。
1)有些物质在静态储存时火险类别较低,而在动态时则较高。比如:面粉加工、原棉开包就是有爆炸危险的乙类;而仓库储存时都是丙类。
2)不燃物品的可燃外包装物重量超过物品重量的1/4时,该物品储存时则不是戊类,而是可燃的丙类。
3)不燃物品的可燃包装物的体积超过被包装的不燃物品体积的1/2时,该物品储存时则为丙类火灾危险。
8问:不同类型的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储罐的危险性有什么区别?
答:因为不同类型储罐的构造决定了被储存物质受环境温度或外部火源影响能否形成爆炸的条件。如:
1)外浮顶式可燃液体储罐,液体接触外部环境的只是一道圆环缝隙,如果发生火灾也很好扑救;可燃液体的挥发气体会直接飘散到大气中,没有爆炸危险。
2)内浮顶式储罐以及固定顶储罐内挥发的气体只能通过呼吸阀排到大气中,罐体受外部高温影响有爆炸危险,呼吸阀处遇到外部火源会发生爆炸,所以要在呼吸管口安装阻火器。
3)湿式可燃气体(如煤气)储罐,罐体因罐内压力变化上下升降时,始终处于水槽封闭状态,没有爆炸危险。
4)可燃气体干式储罐,罐内气体变化始终顶着活塞板及密封机构的升降。如果密封机构破坏,则罐内气体通过呼吸口外泄,遇火源就会爆炸。
9问:敞开式汽车库如何划分防火分区?
答:敞开式汽车库当建筑面积超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结合行车路线、停车区域的布置,适当设置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确定分区。在防火分区设施(防火墙或卷帘)靠近车库外缘的端部,应设置一段与分区设施连为一体的防火墙。防火墙的长度应满足不同防火分区相邻开口边缘之间的距离要求。
10问:如何理解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具体含义?
答: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不同建筑构件,都有规定的耐火极限。其具体含义是:
1)承重构件——包括建筑结构受压、受弯、受扭等构件,如梁、柱、墙、楼板等。其耐火极限是指从该构件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构件自身解体或垮塌或挠曲变形,失去稳定性时为止的这段时间。
2)起防火分隔作用的构件——如楼板、隔墙、天棚等。其耐火极限是从构件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构件出现穿透裂缝和孔隙,使其失去完整性或隔热性的分隔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
3)起隔火作用的构件——如防火墙、防火分隔墙、防火门窗等。其耐火极限是指从构件的一面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完整性或背火面平均温升超过140℃或单点温度超过180℃时为止的这段时间。这个温度,是大部分可燃物将炭化起火的临界温度,超过这个温度,即使构件背火面的可燃物没有受到火源的直接影响,也会炭化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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