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场所为长方形状且横截面积小于4㎡时,相邻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0m。
二、当使用燃烧器具的场所面积小于全部面积的1/3时,可在燃烧器具周围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的设置位置距释放源不得小于1m且不得大于3m;
2、相邻两个探测器距离应符合1表的规定;
表1 多个探测器的设置(m)
| 燃气种类或相对密度 | 探测器与释放源中心水平距离L1 | 两探测器间的距离F | 探测器与地面距离H | 探测器与顶棚距离D | 探测器与通风口及门窗距离L2 |
| 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1的燃气 | 1≤L1≤3 | F≤6 | H≤0.3 | - | 0.5≤L2 |
| 天然气或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 | 1≤L1≤7.5 | F≤15 | - | D≤0.3 | 0.5≤L2 |
| 一氧化碳 | 1≤L1≤7.5 | F≤15 | - | D≤0.3 | 0.5≤L2 |
3、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应对释放源形成环形保护。
三、在储配站、门站等露天、半露天场所,探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探测器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5m。
四、当燃气输配设施位于密闭或半密闭厂房内时,应每隔15m设置一个探测器,且探测器距任一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4M。
五、紧急切断阀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 警器连锁的紧急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宜设置在分户计量表前;
2、当用户安装集中燃气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时, 警器控制的紧急切断阀自动控制的启动条件应为切断阀安装燃气管道的供气范围内有2个以上气体探测器同时 警,切断阀为自动控制时人工方式仍应有效。
六、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应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与防爆型排风装置连锁,防爆型排风装置还应具备手动启动功能。
七、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采取防晒和防雨淋措施。
八、集中燃气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声光 警装置。
九、集中燃气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手动触发 警装置。
十、独立燃气气体 警器控制系统中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连接紧急切断阀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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