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以案说法 | 违法案例讲解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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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为止,还有很多的企业主环保法律意识薄弱,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主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认识,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将企业环境违法的典型案例,及广大企业主关心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希望广大企业主能以案为鉴,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

今天主要讲的是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

回放

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处理处罚: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LAW

法律适用

禁则

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案例警示

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企业,在生产时存在车间门不关闭或者收集处理设施不运行的情况。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代价非常高。在这里,要提醒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吸取本案教训,做好恶臭气体的收集,通过治污设施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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