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加强对乙炔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通知要求,高度重视乙炔气生产企业丙酮充装工作。乙炔气体是工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工业气体,危险性很高,其爆炸危险等级为最高级。乙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爆炸极限范围大,在高温、高压条件下极易爆炸,而且传爆能力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在溶解乙炔气瓶中充装充足丙酮溶剂,才能保证乙炔气体在生产、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各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乙炔气生产企业丙酮充装工作,督促辖区内乙炔气生产充装企业严格执行《溶解乙炔》(GB6819-2004)、《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GB13591-2009)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溶解乙炔生产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对乙炔气瓶添充丙酮,严防因丙酮溶剂不足产生重大隐患,确保乙炔在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安全。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乙炔生产经营企业提高对乙炔生产过程中充装丙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丙酮充装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掌握丙酮充装生产安全管理方法和岗位操作防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生产活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对乙炔气瓶丙酮的补加实施严格管控,对已经生产或销售的存在重大隐患的乙炔气瓶及时进行召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要组织对丙酮补加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风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丙酮充装工艺流程,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乙炔气丙酮的补加工作。要督促乙炔生产经营企业严格依照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丙酮的管控要求,实施依法购买、严格使用、控制流向、定期申 ,严禁为第三方进行乙炔气瓶的丙酮补加业务。
通知要求,加强对乙炔丙酮充装的安全监管。各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对辖区内乙炔气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丙酮充装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丙酮购买使用记录等情况,对未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丙酮充装行为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没有丙酮充装设备设施、通过第三方进行丙酮充装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暂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黑生产、黑经营、黑充装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并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实施顶格上限处罚。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 非法违法乙炔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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