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近日,镇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商务科、规划建设科、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泾分局对全镇餐饮单位进行燃气安全检查。
经查发现,某餐饮单位使用燃气,但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针对存在的问题,专委会要求该店自行整改到位。鉴于该店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整改, 决定对该店罚款人民币2000元。
提醒:
请各餐饮单位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我镇 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也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对不符 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执法处罚。
燃气爆燃事故一旦发生,不仅当事人损失惨重而且还会殃及邻里,伤病员痛苦、医疗费高昂、波及面广,不仅自身财产损失巨大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用气、安全用气是燃气法规赋予您的责任和义务,衷心恳请您认真遵守安全用气事项,安全使用燃气、维护燃气安全,携手营造安全稳定祥和的营商环境。
:镇规划建设科、综合执法局执法中队
发布: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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