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2020年2月28日,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科对佛山市高明区捷和气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西北面空地露天存放了乙炔实瓶44瓶,在东北面空瓶区存放氧气实瓶10瓶,上述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违法依据】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高明区应急管理局责令佛山市高明区捷和气体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知识】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该如何存放危险化学品?
(一)设置危化品专用仓库,专用仓库要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还要设专人管理,定期监测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应当注意以下7种情况:
①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②除按附录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一是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二是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③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
④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乳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⑤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⑥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⑦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纳、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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