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李扬(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其中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30年。
【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李扬是某工地的包工头。2019年1月31日,李扬驾驶车辆进入某服务区休息。2019年2月1日上午,服务区工作人员发现李扬在车内异样于是紧急向公安机关 案。公安机关出警后排除他杀,并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李扬的死亡原因为CO(一氧化碳)中毒。
现场照片显示:李扬车内后座放有(有毒气体)标准气罐一个,气压为零,车辆发动机仍处于发动状态。
事故发生后,李扬家属及时向保险公司 案,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额的10赔赔付相应的保险金,即200万元。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李扬涉嫌自杀,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情形,拒绝赔付李扬家属的理赔申请。
- 理赔争议
为什么保险公司会认为李扬属于自杀呢?
保险公司认为:一方面李扬的车内存在有毒气体的气罐,而李扬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两者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和巧合性;另一方面,李扬生前欠有巨额债款后无力偿还,所以产生自杀“骗取”保险金的想法。
李扬死亡是否属于自杀是本案的关键。保险公司根据李扬生前有欠款,继而采用骗保自杀的手段来偿还欠款,这种观点是否合理?以上的内容又能带来什么样的信息呢?法院的判决能够解除所有的疑惑。
2019年4月15日,李扬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 法院观点
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就是原告方在申请理赔时未能提供李扬死亡性质的证明。即李扬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
【事实方面】
首先,没有证据证明李扬欠下巨额债务且无法偿还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设想的自杀骗取高额保险金的动机不成立。
其次,标准气罐上虽标识有毒气体,但其中是否含有CO,无证据证明;有毒气体标准气罐里是本身就无气体了所以气压阀表上显示气压为零,还是李扬自杀将气体用完了才显示为零,无证据可证实;李扬生前系一名包工头,而标准气体可用于工业用途,李扬是因工作原因携带还是准备自杀而携带,亦没有相关证据可证明。
最后,李扬家属主张李扬是在高速服务区休息时,因车辆的发动机、空调等原因产生的CO中毒而亡。对此法院认为发动机在怠速空转时,汽油不充分燃烧往往会产生含有大量CO的废气,从而导致李扬CO中毒死亡,这种主张有一定的科学依据,而且社会中有同类型事故发生的情形,更有说服力。
【法律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主张李扬自杀的举证责任,但是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所以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正常赔付原告保险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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